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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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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 论

    天下必先有理论然后有实事,理论者实事之母也。凡理论皆所以造实事,虽高尚如宗教之理论,渊远如哲学之理论,其目的之结果,要在改良人格,增上人道,无一非为实事计者;而自余政治家言、法律家言、群学家言、生计家言,更无论矣。故理论而无益于实事者,不得谓之真理论。

    虽然,理论亦有二种:曰理论之理论,曰实事之理论。

    理论之理论者,又实事之理论之母也。二者之范围,不能划然。

    比较而论之,则宗教、哲学等,可谓理论之理论;政治学、法律学、群学、生计学等,可谓之实事之理论。虽然,其中又有等差焉,即以生计学一部论之,有所谓生计学原理者,有所谓应用生计学者,有所谓生计政策者。以第一类与第二类比较,则前者为理论之理论,后者为实事之理论;以第一、第二类与第三类比较,则前二皆理论之理论,后一为实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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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梁启超文集

    论。推之他学,莫不皆然。

    理论之理论,与实事之理论,两者亦有先后乎?曰:两者互为先后。

    民智程度尚低之时,其人无归纳综合之识想,惟取目前最近之各问题,研究其利害得失,故实事之理论先,而理论之理论后。

    虽然,此等理论,其谬误者,恒十而八九。

    及民智稍进,乃事事而求其公例,学学而探其原理,公例原理之既得,乃推而按之于群治种种之现象,以破其弊而求其是,故理论之理论先,而实事之理论反在后。此各国学界所同经之阶级也。吾中国自今以前,皆为最狭隘、最混杂、最谬误的种种“实事理论”之时代;至于今日,而所谓理论之理论者,始萌芽焉;若正确的实事之理论,犹瞠乎远也。

    两者亦有优劣乎?曰:无也。理论之理论,其范围广远,其目的高尚,然非有实事之理论,则无以施诸用;实事之理论,其范围繁密,其目的切实,然非有理论之理论,则无以衡其真。二者相依以成,缺一不可。欲以理论易天下者,不可不于此两者焉并进之。

    余为《新民说》,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原,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之,使国民知受病所在,以自警厉、自策进,实理论之理论中最粗浅、最空衍者也,抑以我国民今日未足以语于实事界也。虽然,为理论者,终不可不求其果于实事;而无实事之理论,则实事终不可得见。今徒痛恨于我国之腐败堕落,而所以救而治之者,其道何由?徒艳羡他国之发达进步,而所以蹑而齐之者,其道何由?此正吾国民今日最切要之问题也。以鄙人之末学寡识,于中外各大哲高尚闳博之理论,未窥万一,加以中国地大物博,国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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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民 议182

    之复杂,历史遗传之繁远,外界感受之日日变异,而国中复无统计,无比例,今乃欲取一群中种种问题而研究之、论定之,谈何容易,谈何容易?虽然,国民之责任,不可以不自勉;报馆之天职,不可以不自认。不揣檮味,欲更为实事之理论,以与爱群爱国之志士相商榷、相策厉,此《新民议》所由作也。

    吾思之,吾重思之,今日中国群治之现象,殆无一不当从根柢处摧陷廓清,除旧而布新者也。天演物竞之理,民族之不适应于时势者,则不能自存。我国数千年来,以锁国主义立于大地,其相与竞者,惟在本群,优劣之数,大略相等,虽其中甲胜乙败,乙胜甲败,而受其敝者,不过本群中一部分,而其他之部分,亦常有所偏进而足以相偿。故合一群而统计之,觉其仍循进化之公例,日征月迈,而有以稍善于畴昔,国人因相以安焉,谓此种群治之组织,不足为病也。一旦与他民族之优者相遇,形见势绌,著著失败,在在困衡,国人乃眙骇相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其稍有识者,谓是皆由政府之腐败、官吏之桎梏使然也。夫政府、官吏之无状,为一国退化之重要根原,亦何待言?而谓舍此一端以外,余者皆尽美尽善,可以无事改革,而能存立于五大洲竞争之场,吾见其太早计矣!我国以开化最古闻于天下,当三千年前欧西狉狉獉獉之顷,而我之声明文物,已足与彼中之中世史相埒。由于自满自情,墨守旧习,至今阅三千余年,而所谓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仍当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夫此等旧组织、旧现象,在前此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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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梁启超文集

    初级时代,何尝不为群冶之大效?

    而乌知夫顺应于昔日者,不能顺应于今时,顺应于本群者,不能顺应于世界,驯至今日千疮百孔,为天行大圈所淘汰,无所往而不败矣。其所以致衰弱者,原因复杂而非一途,故所以为救治者,亦方药繁重而非一术。呜呼,此岂可以专责诸一二人,专求诸一二事云尔哉!吾故今就种种方面,普事观察,将其病根所在,爬罗剔抉,而参取今日文明国通行之事实,按诸我国历史之遗传与现今之情状,求其可行,蕲其渐进,作《新民议》。

    禁 早 婚 议

    言群者必托始于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于婚姻,婚姻实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

    凡愈野蛮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迟。

    征诸统计家言,历历不可诬矣。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系,互相为因,互相之果。

    (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则乙为因而甲为果;以早婚之故,所遗传之种愈益早熟早老,则甲为因而乙为果。)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之迟早成比例。印度人结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欧洲人结婚最迟(就中条顿民族尤甚)

    ,三十未娶者以为常,而其民族强建,老而益壮。中国、日本人之结婚,迟于印度而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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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民 议382

    欧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两者之间。故欲观民族文野之程度,亦于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于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视都邑之民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恒下于都邑一等,盖因果相应之理,丝毫不容假借者也。

    吾今请极言早婚之害:(一)害于养生也。

    少年男女,身体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丧其元气,害莫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长者,情欲稍杀,自治之力稍强,常能有所节制,而不至伐性;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经验复浅,往往溺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而自戕,比比然矣。吾闻伦理学家言:“凡人各对于己而有当尽之义务。”盖以人之生也,今日之利害,往往与明日之利害相背驰,纵一时之情欲,即为后日堕落苦海之厉阶。故夫人生中寿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万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异,则是一日可当一人观也。然则六十年中,恰如有各异利害之二万人者,互相继续,前后而列居,其现象与二万余人同时并居于一社会者同,不过彼横数而此竖计云尔。此二万余人中,若有一人焉,纵欲过度,为躯干伤,则列其后者,必身受其纵欲所生之祸,其甚焉者则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废焉。中道夭折,则是今日之我,杀来日之我也;半生萎废,则是今日之我,侵来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杀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由,就法律上犹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惩之,况于以今日之一我,而杀来日之万数千我,而侵来日之万数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岂复巧历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杀焉,互相侵自由焉,则其群必不能成立,此尽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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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梁启超文集

    群中人人皆自杀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则其群效之结果,更当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正自杀之利刃,而自侵自由之专制政体也。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泼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沈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实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废为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于传种也。

    中国人以善传种闻于天下。综世界之民数,而吾国居三之一焉,盖亦足以自豪矣。虽然,顾可恃乎?

    据生物学家言:天地间日日所产出之物,其数实恒河沙无量数,不可思议,使生焉者而即长成焉,则夫一雄一雌之所产,(无论为植物,为动物,为人类。)不及千年,而其子孙即充满于全球,而无复余锥之地。然则今日之茁焉、泳焉、飞焉、走焉、蠕焉、步焉、制作焉于此世界者,不过其所卵、所胎、所产之同类亿万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亿而育者一,育者亿而活者一,活者亿而长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祸,若兹其难避也。故夫人之所以贵于物,文明人之所以贵于野蛮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善有以长成之。传种之精义,如是而己。活之、长成之之道不一端,而体魄之健壮,养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对于一国而尽传种之义务者,(第一)必须其年龄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资格;(第二)

    必须其能力可以荷为人父母之责任。如是者,则能为一国得佳种;不然者,徒耗其传种力于无用之地。

    不宁惟是,且举一国之种子则腐败之,国未有不悴者也。

    吾中国以家族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为本位,中国以一家族为本位,此其理颇长,容别著论论之。)昔贤之言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举国人皆于此兢兢焉。有子女者,甫离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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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民 议582

    褓,其长亲辄孳孳然以代谋结婚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孙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

    彼其意岂不曰:是将以昌吾后也。而乌知夫此秀而不实之种,其有之反不如其无之之为愈也。接统计学家言: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

    (美国玛乐斯密、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列表甚详,今避繁不具引。)

    盖其父母之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其资格不足以育佳儿也。

    (论者或驳此论,而举古今名人中亦有属于早婚者之子以为证。

    不知此特例外偶见之事耳,凡论事总不能举例外,必当以多数为凭。如彼主张女权者,举妇女中一二优秀之人,以为妇女脑力不劣于男子之证;又如中国回护科举者,谓科举中亦往往有人才,而以为科举无弊,皆非笃论也。加藤弘之《天则百话》曾著论《答客难》,今不具引。)故彼早婚者之子女,当其初婚时代之所产,既已以资格不足,无以得佳种;及其婚后十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产者良矣,而无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条害于养生之公例,斫丧殆尽,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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