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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个人,但每个人因生活需要、因娱乐或因进行日常劳动而于当前使用的物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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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11
第 二 条
每个公民都是依靠社会供养,维持生计和受到照料的公务人员。
第 三 条
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据此按分配法规定每个人的义务。。。
分配法或经济法
第 一 条
为了使一切事务能够秩序井然地进行,不发生混乱和干扰现象,全民族的人口要按家庭、部族和城市来进行统计和。。。。。。。
划分,如果民族的人数很多,还要按省进行统计和划分。。
第 二 条
每个部族都由数目相等的家庭构成,每个城市都由数目相等的部族构成,以下类推。
第 三 条
随着民族的发展,部族和城市的数目也将按比例增加,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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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达到规定时,不得由此形成新的城市。参看市政法第。。。。
五条和婚姻法第十二条。。。。。。。。。。
第 四 条
十和十的倍数是物品或人员进行任何民用分配的计算数。
项。换句话说,一切调查登记、一切按等级分配、一切分配计量等等,都是以十进数目为单位。
第 五 条
在每十名、百名(以下类推)公民里,都有一定人数的。。。。
各行业的工人;这个人数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每个城市的居民所需物品的多寡,按比例地加以规定,不要使这些工人过于劳累。
第 六 条
为了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首先应当考虑经。
久耐用的产品,即那些能够保存或长期能使用的产品,这类。。。
产品分为:1)天天普遍使用的产品;2)普遍需要,但不经常使用的产品;3)只是少数几个人经常需要,而大多数人只是偶而需要的产品;4)既非经常需要,又非普遍使用的其他产品,如纯粹装饰或娱乐用的产品。而一切经久耐用的产品都存入公共仓库,一部分逐日或定期分给全体公民,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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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31
日常生活需要,或作为各行业使用的材料;另一部分提供给使用这种物品的人。
第 七 条
其次,应当注意不耐存放的天然产品或人工产品,这些。。。。。
产品由种植或制作的人运到公共广场进行分配。
第 八 条
一切产品都要核算,其数量要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或与使用它们的人数相适应。这些产品当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规则公开分配,如有剩余,则保管起来。
第 九 条
如果普遍使用的或部分人使用的非生活必需品感到缺乏,以致数量不敷,以及发生可能某一公民得不到这种物品的情况时,则暂时停止发放,或减量供应,直到数量充足时为止。但是,应当特别注意,勿使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发生类似情况。
第 十 条
每个城市、每个省分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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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
第十一条
按照神圣法律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
因此,。。。。
需要各种草料、蔬菜或水果的人,可到公共广场去取一日的用量;这种产品由种植者送到公共广场。
如果某人需要面包,他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烤面包的人那里去取;而烤面包的人,则从公共仓库领取做面包所需的一日或数日用的面粉。
需要衣服的人,可到裁缝那里去取;裁缝从织布人那里得到衣料;织布人从公共仓库领取所需要的原料;生产这种原料的人,把原料送到公共仓库。其他一切需要分给每个家长以供他们个人使用或子女使用的物品,均采用这种方法分配。
第十二条
以本国产品援助邻近民族或外族,或者接受这些民族或外族的援助,这就是以交换方式进行的唯一的商业,此事通过公民来进行,而他们必须公开报告全部经过。同时,应当采取一切办法,勿使这种商业给共和国带来任何私产。
土 地 法
第 一 条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尽可能连成一片,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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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整齐。土地不得私有,数量要足够供养居民并使耕者有地可种。
第 二 条
如果城市位于瘦瘠地区,那末,它的居民就只能从事工艺;而邻近的城市应供应他们粮食。但是,这种城市也应当和其他城市一样,有自己的从事农业的人,以便尽可能利用。。。。。。
自己的土地,或帮助其他城市从事农耕。
第 三 条
所有公民,只要无残疾,从20岁起到25岁止,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从事农业。
第 四 条
在每个城市里,这批被指定从事农业的青年,包括有农民、园丁、牧人、樵夫、挖土工、车夫或船夫、木匠、砖石匠、铁匠和其他建筑工人。从事上述头六种职业之一的青年人,在规定的服务期满以后,可以离开,重操旧业,或者如其能力许可的话,可以继续从事农业。参看治理法第三条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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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法
第 一 条
在每个城市里,各个部族的家庭户数不得超过一定的数目或者只超过很少;另一方面,家庭的总数决不得超过一个部族,所以每个城市的大小将大致相等,符合分配法第二条。。。。。。
的规定。
第 二 条
在一个形状规则的宽大广场周围,建筑一些结构划一、形式优美的储存各种物品的公共仓库和公共会议厅。
第 三 条
在这片房屋的外围,有规则地布置城市街区并划分街道,街区的大小要相等,形状要相同。
第 四 条
每个部族占一个街区,每个家庭住一所宽敞舒适的房屋。
所有这些房屋形状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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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城市的所有街区要布置得适当,必要时可以扩充,而不影响街区的匀称;扩充时不得超过一定的范围。
第 六 条
在离城市街区不远的四周,建筑长廊式的各行业工作作坊,供所有那些数目超过十人的行业的工人使用,因为按分。
配法第五条,每个城市的每个行业要有数量足够的工人。。。。。。
第 七 条
在这片作坊的外围,再建筑另外一些房屋,供从事农业的人员或从事与此有关的职业的人员居住,同时作为农业方面的作坊、仓库、储藏室、畜舍和农具库使用。这类房屋的数量和每个城市的事业总是保持一定的比例。
第 八 条
在离所有这些房屋不远的地方,选一块最清洁的地段,建筑一所宽敞舒适的大厦,供收容和医治各种病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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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在另一片地面上,再建筑一所宽敞舒适的养老院,收容一切有残疾的和年老的公民。
第 十 条
另一方面,在一块最没有景观和最荒无人烟的地段,建筑一座围有高墙的大楼,里面隔成若干带有铁栅栏的小单间,把需要暂时与社会隔离的人拘禁在这里。参看刑法。。。
第十一条
在这一地段附近,设置围有高墙的墓地,里面用牢靠的砖石砌成若干单个的石洞,洞里宽敞,洞门设有牢固的栅栏。
那些死时不配享受宗教仪式的公民,即那些应当永远革除出社会的人,将终生囚禁在这里,并且日后以此作为他们的葬身之地。参看刑法。。。
第十二条
每个城市的房屋,一般均由从事建筑的工人建造、维修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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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91
第十三条
城市和公用道路的清洁,一般由挖土工和车夫负责;仓库的供应和安排也由他们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一切农业工人将偶而和其他公民一起,参加公用道路的修建和引水工程。
治 理 法
第 一 条
在每个行业里,由年龄最高、同时最有经验的人按其资历深浅的次序,每五天轮流一次担任领导五名至十名同行工匠的工作,他们原来所担当的那部分工作适当地让其他人分担。
第 二 条
在每一行业里,每十名或二十名工人设工长一名,负责指导工人,检查他们的工作,并向本行业首长报告工人的工作情况和操行。
行业首长每年更换一次。
工长可以终身任职,并轮流出任本行业首长。
第 三 条
只有离开农业工作回到本行一年以后,即达到二十六周岁时,才可以担任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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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在每一行业里,凡是有重大发明的人,都要向本行业全体成员报告;这样,他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担当工长,并在次年出任行业首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轮流制度才予以中止,其后即行恢复。
第 五 条
每个公民从十岁开始学习他禀赋适宜并看来能够从事的职业,但不得强迫。十五岁到十八岁是结婚年龄;二十岁到二十五岁从事某种农业工作;重回本行业,或继续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工作时,到二十六岁则可担任本行业的工长。参看土地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如果他另选行业,那末,三十岁时。。。。。。。。。。
才可以担任工长。
每个公民到四十岁时,可不必有固定职业,成为自由工人,这就是说,他不脱离劳动,但只从事自己所选择的劳动,或只负担自己所承担的任务;他有权随意支配自己的休息时间。
第 六 条
残废和老弱的人在公共房屋中得到舒适的住处、饮食和给养。每个城市都要按照市政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一些作。。。。。。
为这种用途的公共房屋。同样,一切病人都毫无例外地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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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进为他们专设的公共房屋中,并且象在家里一样,获得周到的良好的护理,而且待遇相同,不分彼此。每个城市的参议会要特别关心养老院和医院的经营工作,务使其不缺乏任何必需品或娱乐物品,以使病人恢复健康和最快地复原,好让残疾之人不致失去生活的乐趣。
第 七 条
各行业的首长定出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并规定应做的工作。
第 八 条
每五天有一个公休日,全年为此分成七十三个等分。在闰年,把多出的这一天作为休息日。参看分配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