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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自己转让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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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的职工,并非水泥厂职工,上诉人对其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谢锦程这话是对被上诉方说的,目光却停留在时陌身上,一副你能说、我也会说的模样。
    时陌偷偷冲他龇出一口白牙,翻了个白眼,谢锦程没有什么表情,就是不安分的手放到桌子底下,悄悄摸了摸时陌的大腿,登时把时陌吓得一激灵,表情都僵住了,恰好摄像头转到他的脸上,那狰狞的面孔没把盯着摄像系统的书记员,吓得心跳加速。
    “嗯咳。”谢文瞪了打情骂俏的两人一眼,提醒他们注意这是严肃的法庭。
    谢锦程意犹未尽地再摸了一把,才收手,时陌揉了揉自己的大腿,小声嘟囔谢锦程不要脸,诅咒他下一轮辩论输给自己。
    在合议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详细询问了事实细节后,庭审进入到最激烈的辩论阶段。按照约定,这一轮是要让谢锦程先发表意见,时陌在不重复谢锦程观点的基础上,另行补充,这看起来对时陌相当不利,不过他们都被蒋敬坑了一点,蒋敬提交的上诉状中有一个观点他们都不认同。
    蒋敬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由不应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而应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正因为如此,合议庭才会将“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定为争议焦点。
    实际上,如果将案件定为为劳动争议,那么争议主体应是这50名职工,而非化建厂或政府,一审应由这50位职工提起诉讼,这不就前后矛盾了么?就好比你同时向个人借款和向银行贷款,银行来催款,你却声称这是个人借款而非银行贷款,那性质从根本上就错了。
    但上诉状是上诉人为了争一口气的脸皮,除非错得不可救药,不然随便变更,不但自打自脸,还会给归纳争议焦点的合议庭和进行答辩的被上诉人带来麻烦。支持不支持有错误的诉请是法院的事,而当事人自己,就是硬着头皮也要坚持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圆其说。
    时陌承认自己脑洞太小,压根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帮蒋敬填补这无敌大脑洞,因此他很想看看谢锦程,要怎么帮蒋敬填补破洞。
    谢锦程其实也头疼,看到上诉状的理由时,他也挺想把蒋敬的脑袋瓜子撬开来,看看这脑回路是哪根线搭错了,竟然提出这种明显错误的观点。他都不敢想象,他花在想办法自圆其说的时间上,竟然比花费在案件上的还多了一倍。
    谢锦程叹了口气,双手交叠放于桌面,神色说不清的高深莫测:“第一,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50名职工也曾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但因时隔两年多,已超过时效而被驳回。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争议当事人是50名职工与上诉人及用工单位水泥厂,这都属于劳动法约束范畴。我方认为,一审法院理应审查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据此情况再作出判决,但一审法院并未审查,仅凭劳动保险所出具的保险金数额,便下判我方补偿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缺乏依据。”
    时陌心里蹦出一个大写的“服”,这避重就轻、胡扯瞎诌的本事也是没谁了,错误的观点一句话带过,理由都没说明,反而扯到别的观点上,果然是老狐狸,够不要脸。
    时陌用力撞了谢锦程的腿一下,立刻装没事地抬头望天花板,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过来”的无辜模样,谢锦程瞥了他一眼,没什么表情,心里却把这笔账狠狠记上了,等着庭审后加倍奉还。
    谢锦程继续发表观点:“第二,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化建厂目前仍存,并未注销,故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他停顿了一下,见时陌还装无辜地东张西望,他也不留情面了,“第三,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方承担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是其完成企业合理的生产任务,而事实上,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拒不到岗工作,并未完成生产任务,因此我方无需承担涉案50名不在岗职工的保险金。”
    哇靠,竟然抢他的观点,过分!时陌瞪大了眼,这老狐狸的脸皮是不是钛合金合成的,是不是,是不是,怎么这么厚!这是他刚才发表的观点,老狐狸竟然抢走了!
    时陌的眼镜鼓得像灯泡那么大,还很滑稽地做了一个斗鸡眼,要不是在法庭上,谢锦程真想把吻住那双眼,看它还怎么使坏。
    “上诉人另一位代理律师,还有什么补充吗?”审判长问道。
    时陌咬牙切齿,幸好他还有准备,他鄙视地斜视谢锦程一眼,清了清嗓子发表自己准备好的观点:“第一,化建厂与水泥厂签订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而上诉人于2011年11月就已通过书面形式发通知告知化建厂,因有50名职工未上岗或擅自离岗,上诉人将不再承担这50名职工的各项保险金,显然此时化建厂已知道上诉人停止缴纳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故化建厂理应在收到通知的两年内追讨上诉人欠付的保险金,但直到2014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与水泥厂并非直接的劳动关系,水泥厂对该职工不负监管义务,当我方将职工的违纪行为,及停发保险金的措施通知化建厂后,我方就已尽了告知义务,化建厂知情后,并未对该职工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化建厂承担,与我方无关。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我方补充意见完毕,有新的观点到下一轮辩论再补充。”
    审判长道:“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谢文目光迸射出锐利的光,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他的声音特别浑厚,有如钟声敲响般荡气回肠,一开口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针对上诉人的诉请,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分别起诉,然后法院根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
    第二,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化建厂知道上诉人停发后,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协商未果,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但已口头警告、训诫,要求其到岗工作,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处置,化建厂也曾做过努力。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并未停发保险金,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交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具体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化建厂并不清楚,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才知保险金被停发,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即50名职工知情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
    第三,涉案租赁合同是在当事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必须承担22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用,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上诉人以50名职工不在岗为由,拒不履行缴付义务,并无合同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了来了,就知道谢文会揪着劳动争议这个错误的观点不放,时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一会儿失重,一会儿颠簸不停,安分不下来,但一听谢文说完所有观点,心里的飞机顿时像碰上了稳定的气流,平平稳稳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
    谢文没有针对谢锦程的“政府并非诉讼主体”的观点提出答辩意见,仅仅针对其他次要观点答辩。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部回款,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究竟是他疏漏,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敏。感观点?
    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点,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出的诉讼主体观点提出异议,那就会落入谢锦程的套,被谢锦程逮着错处更深层次地打击——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体不对,那你自己呢?你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还好意思说别人。
    审判长继续发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按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眼刚才庭上做的笔记道:“本代理人只补充一点,余下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下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点,明明有很多观点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时陌翘高了鼻头,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眼神,放下手里的笔记本,敏锐的目光直逼对面两人,话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具体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情,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情,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据市政府单方面出具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道:“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部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水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乙方也是水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水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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