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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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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的学校选举制度,大抵沿明之旧。所不同的,则二场不试论判,及诏、诰、表,而于头场试四书文三篇,五言试帖诗一首。二场试五经文三篇。三场试策五道。乡会试同。殿试策一道。此外康熙十八年,乾隆元年,曾举行博学鸿词科。光绪二十九年,又曾举行经济特科,则系前朝制科十之类。参看第三篇下第三章第二节。

    明清的科举制度,有可评论者两端。其(一)学校科目,历代都是两件事。明朝令应科目的必由学校,原是看重学校的意思。然其结果,反弄得入学校的,都以应科举为目的,学校变成科举的附属品。——入学校的目的,既然专在应科举,而应科举的本事,又不必定要在学校里学;则学校当然可以不入。到后来,学校遂成虚设。生员并不真正入学,教官也无事可做。其(二)唐宋时代的科举,设科很多。参看第二篇下第三章第二节,及第三篇下第五章第二节。应这时代的科举,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这是可能的事情。从王荆公变法之后,罢“诸科”而独存“进士”,强天下的人而出于一途,已经不合理了。然而这时候,进士所试的只是经义、论、策。经义所试的,是本经、兼经。一人不过要通得一两经,比较上还是可能的事情。到明清两朝,则应科举的人:(一)于经之中,既须兼通《四书》、《五经》。(二)明朝要试论、判、诏、诰、表,清朝要试试帖诗,这是唐宋时“制科”和“诗赋进士科”所试的事情,一人又要兼通。(三)三场的策,前代也有个范围的(大抵时务策居多)。明清两朝,则又加之以经子,更其要无所不通。这种科举,就不是人所能应的了。法律是不能违反自然的。强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其结果,就连能做的,人家也索性不做。所以明清两朝的科举,其结果,变成只看几篇《四书》文,其余的都一概不管;就《四书》文也变成另外一种东西,会做《四书》文的人,连《四书》也不必懂得的。于是应科举的人,就都变做一物不知的。人才败坏,达于极点了。戊戌变法,曾废八股,以策论经义试士。孝钦垂帘之后,仍复八股。辛丑回銮,又废八股,试策论经义。一九○五年,遂废科举。其事无甚效果,不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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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兵制() 
明朝的兵制,和唐朝的府兵,最为相像。其制:系以“卫”、“所”统兵,而以“都督府”和“都司”,统辖卫所。——凡都司,都属于都督府,但卫所亦有属都督府直辖的。其编制:以百二十人为一百户,千二百人为一千户,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设于京城。有左右都督、同知、佥事。都司有都指挥使。卫有卫指挥使。千户所有正副千户。百户所有百户。每百户之下,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自卫指挥使以下,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凡卫所的兵,平时都从事于屯田。有事则命将统带出征;还军之后,将上所佩印,兵亦各归卫所。统率之权,在于都督府;而征伐调遣,则由于兵部。天子的亲军,谓之“上直卫”。此外又有南北京卫,都以卫所之兵调充。凡此,都和唐朝的兵制,极相像的。但是后来,番上京师的“三大营”,既然腐败得不堪;而在外的卫所,亦是有名无实。

    清朝的兵制,则初分“旗兵”、“绿营”,后来有“勇营”,再后有“练兵”。末年又仿东西各国,行“征兵”之制。

    旗兵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满洲八旗太祖时就有。其初但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来兵多了,才续添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蒙古、汉军八旗,则均系太宗时所置。每旗置都统一,副都统二。凡辖五参领,一参领辖五佐领,一佐领辖三百人。入关之后,八旗兵在京城的,谓之禁旅八旗,仍统以都统副都统。驻守各处的,谓之驻防八旗,则统以将军副都统。八旗兵都系世袭。一丁受饷,全家坐食。其驻防各省的,亦都和汉人分城而居。尚武的风气,既已消亡,而又不能从事生产。到如今,八旗生计,还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绿营则沿自明朝,都以汉人充选,用绿旗为标帜,以别于八旗,所以谓之绿营。皆隶于提督、总兵。总兵之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提镇归督抚节制。督抚手下,亦有直接之兵,谓之督标、抚标。其兵有马步之别。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则用八旗,平定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民起后,绿营旗兵,都毫无用处,反藉乡兵应战。于是于绿营之外,另募乡民为兵,谓之练勇。太平军起后,仍藉湘淮军平定。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移于勇营(勇营的编制,以百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马队以五十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水师以三百八十八人为一营)。法越之役,勇营已觉得不可恃,中日之战,更其情见势绌了。

    于是于勇营之外,挑选精壮,加饷重练,是为练军。各省绿营,亦减其兵额,以所省的饷,加厚饷额,挑选重练。

    练军之中,最著名的,为甲午战后所练的武卫军。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驻扎畿辅。而其改练新操最早的,则推湖北的自强军。张之洞总督湖广时所练。

    征兵之制,实行于一九○七年。于各省设督练公所,挑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的,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放归田里,谓之续备兵。又三年,退为后备兵。又三年,则脱军籍。其军官之制,分三等九级。上等三级,为正副协都统,中等为正副协参领,下等为正副协军校。

    水师之制,清初分内河、外海。江西、湖南、湖北战船,属于内河。天津、山东、福建战船,属于外海。江、浙、广东,则两者兼有。以水师提督节制之。太平军起后,曾国藩首练水师,以与之角逐,遂成立所谓长江水师。而内河水师亦一变。事平以后,另练南北洋海军,而外海师之制亦一变。从前《广智书局》出有夏氏所著《中国海军志》一册。于清代海军沿袭,叙述颇详,可供参考。又甲午以前海军情形,亦散见《东方兵事纪略》、《中东战纪》两书中。

    火器沿革,见《明史》卷九十二,和《清朝全史》第十四第三十七两章。文长不能备录,可自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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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章 法律() 
明清两朝的法律,也是一贯的。日本织田万说:

    支那法制,与国民文化同生。悠哉久矣,唐虞三代,既已发布成文法(《尚书·舜典》之“象以典刑”云云,即当时成文法制定之证)。至编纂法典,在春秋战国时代。魏李悝作法经六篇,是为法典之嚆矢。秦商鞅改法为律,汉萧何据之,成律九章。……尔后历朝皆有刑律之编纂;至于后世,益益完备。……至行政法典,起原何时,殊难确定。要其大成,端推唐代。唐作《六典》,载施政之准则,具法典之体裁,为后代之模范。以视汉以来之所谓律,所谓令,所谓格,所谓式者,大有殊焉(《六典》作于开元十年,经十六年而始成。为卷三十。曰六典者,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也)。明及清之会典,以之为蓝本焉。

    由是观之,支那古来,即有二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清国蹈袭古代遗制,……用成《大清律》及《大清会典》二书:二书所载,为永久不变之根本法。其适用之界限颇宽。且其性质以静止为主,不能随时变迁。故于法典之外,为种种成文法,以与时势相推移。详其细目,以便适用;而补苴法典之罅漏。……《清国行政法》,据法学研究社译本。

    这几句话,于中国法律的沿革,说得很为清楚。便是:(一)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只有行政法、刑法两种。(二)而这两种法典,只有唐、明、清三代编纂的较为整齐。

    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中国历代,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又当其编纂之始,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到后来,则又有所谓案。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律主于简,例求其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资援引”,“律以定法,例以准情”。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但是例太多了,有时“主者不能遍览”,人民更不能通晓,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这正和汉朝时候,法文太简,什么“比”同“注释”等,都当作法律适用,弊窦相同。参看第二篇上第八章第五节。都由法律的分类,太觉简单,不曾分化得精密的原故。

    明朝的刑法,就是所谓《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详见《明史》卷九十三。当草创之初,律令总裁官李善长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所以《明律》的大体,是沿于《唐律》的。其诸律的总纲,谓之名例律,冠于篇首。此外则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刑法,亦分笞、杖,徒、流、死五等。五刑之外,又有充军和凌迟。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者。充军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各等。又有“终身”和“永远”之别。

    清朝的法律,编纂于顺治三年,全以《明律》为蓝本。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条例,有应存者,详加酌定,刊刻通行。”名曰《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御史盛苻升奏请以现行则例,载入《大清律》内。诏以尚书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至四十六年,缮写进成,“留览”而不曾“发布”。雍正元年,诏大学士朱轼、尚书查郎阿等续成之。至五年而全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高宗即位,命律例馆总裁三泰等,更加考正。五年,纂入定例一千条,公布施行。自此以后,合律和条例为一书,遂称为《大清律例》。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有律例馆,附属于刑部。届修纂之年,则由刑部官吏中,任命馆员,事终即废。参看《清国行政法》第一篇第二章。其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与明同。而凌迟之外,又有枭示。较充军更重的,则发至黑龙江等处,给戍兵为奴,谓之发遣。充军分附近、边卫、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司法的机关,除各级行政官都兼理刑狱外,在内则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纠察,大理寺主驳正。明清两代,都是如此。亦系慎重刑狱之意。而明朝最野蛮的制度,则系镇抚司、锦衣卫、东西厂,并起而操刑狱之权,其略已见上篇第二章第一节。详见《明史》卷九十五。清朝时候,对于八旗,本来不设治民之官,所以其刑狱,亦由将军副都统兼管(八旗包衣,由内务府审理)。外藩如蒙古等的诉讼,则各由该部长自理。不服上诉,则在理藩院。这个都可称为特别审判。

    五刑之制,定于隋代。虽然远较秦汉时代的法律为文明,而比诸近世的法律,则尚不免嫌其野蛮。且如裁判制度,诉讼手续等,亦觉其不完备。所以从海通以后,各国借口于我国的法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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