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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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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日,浙江代表陈毅从湖北到南京。报告“唐绍仪已到汉口,黎都督的代表,业经和他会晤。据唐绍仪说:袁世凯也赞成共和。”于是议决:缓举临时大总统。——承认上海所举大元帅、副元帅。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上:追加“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其职权由大元帅暂任之”一条。二十七日,黄兴辞职,推荐黎元洪为大元帅。公决“以黎为大元帅,黄为副元帅;由副元帅代行大元帅职权,组织临时政府。”又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追加“大元帅不能在临时政府所在地时,以副元帅代行其职权”一项。先是袁世凯派唐绍仪为代表后,各省代表,亦议决以伍廷芳为民军代表。而以北方不认山、陕在停战范围之内,我军复电不认。旋商明,清廷对山、陕,民军对四川,各不增加兵力与军火。乃定议:从十月十九起,到十一月初五,停战十五日。以汉口为议和地点。而伍廷芳以在沪任外交代表,不能到汉。乃改以上海为议和地点。

    十月二十七日,唐绍仪到上海。二十八日,开第一次会议。伍廷芳提议:“十九日停战后,湖北、山西、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奉天,均须一律停战,不得进攻。要电致袁内阁,得了确实的回复,方能开议。”唐绍仪答应了。十一月初一日,袁内阁回电到了。开第二次会议。展长停战期限七日(十一月初五到十二日)。伍廷芳提出:“必须承认共和,方可开议。”唐绍仪电达北京,请召集国会,议决国体。初九日,内阁奏请召集宗支王公开御前会议,对于国体问题,由民意决议的话,也承认了。初十日,开第三次会议。议定“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从多数取决。决定之后,两方均须依从”。十一日,开第四次会议,议定“国民会议,以每省为一处,内外蒙古为一处,前后藏为一处;每处选代表三人组织之。——每人一票:傥某处代表到会的不满三人,仍有投三票之权”。十二日,开第五次会议。伍廷芳提出,“国民会议,以上海为开会之地;开会日期,定于十一月二十日”。唐允电达袁内阁。

    初六日,孙文到上海。初十日,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奉天、直隶,十七省代表,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孙文以十六票当选。这一天,是阳历十二月二十九日。于是通电各省,改用阳历。以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一月一日。孙文即于此日就职。

    于是唐绍仪以交涉失败,打电报到北京辞职。袁世凯打电报给伍廷芳,说:“唐代表权限所在,只以切实讨论为范围。”现在国民会议各条,“均未先与本大臣商明,遽行签定。其中实有……碍难实行各节。嗣后应商事件,即由本大臣与贵代表直接电商……”伍廷芳复电,说:“唐代表签定各约,不能因其辞职而有变动。而且往返电商不便,请清内阁总理,亲自到上海来面商。”袁世凯又打电报来,说:国体问题,“现正在商议正当办法,为什么南京忽然组织政府?设国会议决为君主立宪,该政府暨总统,是否立即取消?”

    伍廷芳复电说:“这是民国内部的事情”,“若以此相诘,请还问清政府,国民会议未决以前,何以不即行消灭?……设国会议决为共和,清帝是否立即退位?”于是和议停顿,而北方将士,亦多倾向共和。段祺瑞等联电赞成共和;并说要带队入京,和各亲贵剖陈利害。

    于是由袁世凯和民国商定了优待满、蒙、回、藏各族和清室的条件。而清帝于二月十二日退位。

    先是临时总统就职后,各省代表,又于正月初三日,选举临时副总统。黎元洪以十七票——全场一致当选。又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原文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这时候,于“国民议会”之下,加入“制定民国宪法”六个宇。从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代表会,就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代行参议院职权。旋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都到。于正月二十八日,开参议院成立大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这时候,因为来不及,乃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改,成为《临时约法》。由临时大总统,于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当清帝尚未退位时,孙文曾提出最后协议条件,由伍代表转告袁世凯。其中重要的三条是:(一)袁世凯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二)孙文辞职。(三)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大总统。而清帝《退位诏》中,又有“……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的话。清帝既退位,袁世凯电告临时政府,绝对赞成共和。于是十三日,孙文向参议院辞职,并荐举袁世凯。十四日,参议院以二十票对八票,议决临时政府,移设北京。十五日,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袁世凯以十七票——全体一致当选。黎元洪亦辞副总统职。二十日开会选举,黎仍以十七票全场一致当选。便是十五日这一天,参议院覆议临时政府地点,忽又以十九票对七票,可决仍设南京。于是派蔡元培汪兆铭到北京,欢迎袁世凯来就任。二十九日夜,北京兵变。三月初一日,天津、保定又兵变。初六日,参议院就议决,许袁在北京就职。袁命唐绍仪到南京组织新内阁,接收交代事宜。孙文遂于四月初一日去职。初五日,参议院亦议决移设北京。

    南京临时政府阁员

    陆军总长黄兴

    海军总长黄钟英

    外交总长王宠惠

    司法总长伍廷芳

    财政总长陈锦涛

    内务总长程德全

    教育总长蔡元培

    实业总长张謇

    交通总长汤寿潜

    唐绍仪内阁阁员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外交总长陆征祥

    司法总长王宠惠

    财政总长熊希龄

    内务总长赵秉钧

    教育总长蔡元培

    工商总长陈其美

    农林总长宋教仁

    交通总长梁如浩

    案《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十七条:“行政各部如下:一外交部,二内务部,三财政部,四军务部,五交通部。”后来修改时,将这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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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章 大借款宋案和赣宁之役() 
参议院移设北京后,于一九一二年八月,将《国会组织法》和《参众两院选举法》议决。初十日,由临时大总统公布一九一三年正月初十日,明令召集国会。四月初八日,国会正式成立。

    唐绍仪于一九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辞职,由外交总长陆征祥代理。二十九日,任命陆为总理。第一次在参议院提出阁员,未能同意。第二次提出,才通过了。内务、陆、海军三部仍旧。财政周自齐,司法许世英,教育范源濂,农林陈振先,工商刘揆一,交通朱启钤。而陆已称病不出,乃以内务赵秉钧暂代。九月二十四日,任命赵为总理。阁员都照旧。“宋案”起后,赵秉钧也称病不出。以陆军段祺瑞代理。国会开后,熊希龄乃出而组阁。其阁员: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熊自兼,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教育汪大燮,司法梁启超,农林张謇,交通周自齐,当时称为“人才内阁”;又有人称他做“第一流内阁”。《新约法》成立。改行总统制以前,内阁的更迭如此。

    现在要说“赣宁之役”(“二次革命”)了。这一役的内容,自然是新旧之争。其导火线却是(一)俄蒙事件,(二)大借款,(三)宋案。俄蒙事件,在下一章叙述。现在却先叙述大借款和宋案。

    当武昌起义后,外交团协议,由各国银行代表,组织联合委员会,监督中国盐税和海关的收入,以为外债的担保;并议决对于南北两军,都不借款。所以当时两军军费,都很支绌,这也是战争缩短的一个原因。其间借款,只有“维持北京市面借款”七十万镑,由清资政院议决;度支部大臣绍英,于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辛亥十二月十一),和奥国瑞记洋行签订。这事还在外交团决议以前。

    临时政府成立之初,财政自然是很困难的。于是发行军需公债一万万元,有奖公债五千万元。又将苏路公司、招商局等,用私人名义,向外国银行抵借款项,再行转借与政府。其中惟用汉冶萍公司向日本抵借五百万元一款,因参议院反对取消。唐绍仪任国务总理后,向四国银行团,以将来大借款为条件,请其垫款三百万元,以为收束南京政府组织北京政府的费用。北京政府成立后,唐又向四国团商借六亿元,以为(一)统一中央和各省的行政,(二)解散军队,(三)改良货币,(四)振兴实业的费用。四国银行团怕日俄两国不在团内,终究不妥,又向日俄劝诱加入。日俄两国以“四国承认满蒙为其特殊势力范围”为条件。四国不肯答应。而唐绍仪亦以四国团要求中国“以后不得向他银行借款”,斥为垄断,宣言“中国有自由选择借款的权利”。于是以京张铁路为担保,于三月十四,四月初六,先后向华比银行借得一二五○○○○镑,四国提出抗议。政府不得已,允许将来大借款成立,把比国的借款还掉。

    这时候,日俄两国,业已加入银行团,四国变为六国。五月初二日,唐绍仪要求从五月到十月,垫款八千万两。因银行团要求用外人监查,借款中止。旋由财政总长熊希龄和银行团交涉,银行团开出条件:(一)在财政部附近,设立检查所,由银行团与财政部各选委员一人,监督借款用途。(二)各省解散军队,须由中央政府派遣高级军官,会同税务司办理。政府把这条件提出参议院,参议院不肯承认;舆论尤其大哗,交涉又停顿了。

    而从日俄两国加入之后,六国银行团就在伦敦开一会议。因(A)日俄两国,提出“借款不得用之满蒙”;而(B)四国方面,提出“发行公债,各由本国的银行承当”;至五月十五日,会议遂决裂。旋又移到巴黎开会,议决:(A)另由外交上解决。(B)俄得在比利时,日得托法国共同引受银行发行债票。又议决:关于特定问题的用途,有一国提出异议时,即可作废。于是各国的意见,大略一致。乃先订立基础条件。——六月十九日。随即电告北京银行代表,于二十四日,向中国政府提出条件:

    (一)借款的总额,为六万万元;于一九一六年内陆续支付。

    (二)英以汇丰,法以汇理,德以德华,美以花旗,俄以道胜,日以正金银行为代表。

    (三)由六国团选出代表,监督借款的用途。

    (四)对于盐税,须设立特别税关,——或类似税关的机关,——监督改良。

    (五)在此借款期内,中国不得更向六国团以外的银行借款。

    财政总长熊希龄,对于监督盐税,绝对反对;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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