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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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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孟子》这一段,还只是说个大略;其中说得最详细的,要算《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咱们且再把他摘抄在下面。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孟子·梁惠王上篇》对梁惠王说:“百亩之时,勿夺其时,敷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对齐宣王说作“八口之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孟子·梁惠王篇》“五亩之宅”,《赵注》:“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以为宅。冬入保城二亩半,故为五亩也。”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据《韩诗外传·诗经》“中田有庐”,就是这么讲法。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汉书·食货志》又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

    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或作土。易居。《食货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是根据《周礼》的(遂人)。《何注》和《孟子》“死徒毋出乡”相合。

    他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

    种谷不得种一谷,《食货志》: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食货志》多“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一句。还庐舍种桑、荻、杂菜。阮元《校勘记》说:此荻当作萩,萩者,楸之假借字。按《谷梁》范《注》(宣十五年),正作外树楸桑。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据《韩诗外传》。《诗经》的“疆场有瓜”,便是如此讲法。女尚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事,毋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食货志》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谷梁》宣十五年: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死者得葬焉。所谓“死徒毋出乡”。

    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食货志》:“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也是用《周礼》的。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食货志》: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食货志》: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食货志》: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作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所有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故王者不出户牖,尽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食货志》:春秋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下。

    至于种田的年限,只有《汉书·食货志》上说及,他说: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这种制度,原不敢说是推行到十二分;然而地广人稀的时代,土地的私有的制度还没有发生。把一块很大的地方,来均分给众人耕种,也是有的,不过加以儒家学说的润饰,便愈觉得他制度的完备罢了。

    古代社会的生计,以农业为主。所以国家的财政,也以农业上的收入为基础。《王制》上说: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祭用数之仂。注:算今年一岁经用之数用其什一。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注丧大事用三岁之什一。……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日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正义》:假令一年有四万斛,以一万斛拟三十年通融积聚,为九年之蓄。以见在三万斛,制国之来岁一年之用。案《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三年耕,余一年之畜;九年耕,余三年之积;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储。《汉书·食贷志》:民三年耕,则余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荣辱,廉让生而争讼息。故三载考绩,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成此功也。三考黜陟,余三年食,进业曰登,再登曰平,余六年食。三登曰泰平。二十七岁,遗九年食。然后王德流洽,德化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繇此道也。

    据此,则当时之所谓太平,就不过是农人的生计宽裕,因而国家的贮畜充足,社会的生活,就觉得安稳;农业在社会上的关系,可以算得大极了。

    耕种而外,属于农业性质的,便要推林业、畜牧、渔猎。当时的畜牧,已经做了农民的副业。如“畜五母鸡两母豕”等。专门采伐林木或是捕渔打猎的人,大概也是很少的。所以当时的农业,是把公有的土地来分给平民耕种;至于采伐林木,或者捕渔打猎的地方,却是作为全部落公有的。并没专司其事的人,所以《王制》说:

    名山大泽不以封。注:其民同财,不得障管。

    《孟子》也说: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

    然而采取的制限,也是有的。所以《孟子》又说: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王制》也说: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殻玻桓渤病!吨芾瘛酚猩接荨⒘趾狻⒋ê狻⒃笥荨⒓H恕O人等官。都属地官。

    第二节工商业和货币食货界说,商(国、野)治商之法之严,从招徕到征税,工官到私家,制造,各种币材,金铜不相权。

    农业而外,生利的人便要数着工商。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虽然幼稚,然而农工商分业,却久已实行。所以《管子·小匡篇》说:“士农工商四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厖,其事乱;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间燕,处农必就田壄,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又说“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工之子常为工”,“商之子常为商”。把工商两种人比较起来,商人的程度,似乎高些。大约因为他周游四方,无所不至;而工人则但立于官吏监督之下,笃守旧法,从事制造之故。

    中国的商业萌芽是很早的。《洪范》八政:一日食,二日货,《汉书·食货志》替他下个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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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农业(2)()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前者是消费了他的本身以为利的,后者是不供给消费,拿来做“交易的手段”以为利的。《洪范》上头,就把这两种并列。可见当时的商业已很占重要的位置,他又追溯他的起源道: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以下引《易系辞》的话,见第三章第一节。

    据此看来,就可见得中国商业萌芽的早了。

    后世的商业要分做两种:一种是《王制》所谓“市廛而不税”,《孟子》所谓“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的。《公孙丑篇》。按郑注《王制》说:“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赵注《孟子》说:“廛,市宅也。古者无征,衰世征之……法而不廛者,当以什一之法征其地耳,不当征其廛宅也。”两说不同。这种商人都有一定的廛舍;他的廛舍是在国中;所经营的商业较大。《周礼》匠人营国,面朝后市,内宰佐后立市,也属于这一种。国家管理他的法子也很严。《王制》上说: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这种严厉的规则,有几种意义:(一)种是为保持社会的阶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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