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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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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刑制() 
宋朝的制度,是一切因唐之旧;至于事实不适,则随时改变;但是新的虽然添出来,旧的在名义上仍没有废掉。始终没统观全局,定出一种条理系统的法子来。官制是如此,法律也是如此。

    唐朝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宋朝也一切沿用。其有不合的,则随时加以“损益”。但是总有新发生的事情,非损益旧律,所能有济的。则又别承认一种“敕”,和“所沿用的唐朝的律令格式”,有同一的效力。——“敕”和“律令格式”冲突的地方,自然要舍“律令格式”而从“敕”。其实就是以“命令”或“单行法”,“补充”或者“更改”旧时的法律。而所谓“敕”者,亦时时加以编纂,谓之“编敕”。又有一司的敕,一路的敕,一州一县的敕,则是但行于一地方的。到神宗时就径“改其目”曰敕令格式。当时神宗所下的界说,是:

    禁于未然之谓敕。

    禁于已然之谓令。

    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

    使彼效之之谓式。

    自此以后,迄于南宋,都遵行这一种制度。南宋以后的敕令格式,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共改定过五次。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时有损益,不可胜记。宋朝的法律,似乎太偏于软性些。

    契丹的法律,是定于兴宗时候的,谓之《新定条制》。《辽史》说:系“纂录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而成。刑有杖、徒、流、死四种。按《辽史》:“太祖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治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炮掷”、“钉割”、“脔杀”、“分尸五京”、“取心以献”等种种非刑。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时,屡次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时,诏重定之,名《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时,又照唐律的样子,重修律令格式。并于律后“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金朝的法律,似乎比辽朝进步些。但是他的用刑,也是伤于严酷的。而动以鞭挞施之于士大夫,尤其是一个缺点。《金史》说:“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有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待宗室少恩,待士大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可见用刑宽平,和养人廉耻的观念,不是浅演的民族所能有的。

    元朝的情形,则又是一种。他的用刑,是颇伤于宽纵的。而其所以伤于宽纵,则大抵因政治废弛之故。案《元史》说:“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这所谓严刻,也不尽是金律害他的。只要看乃蛮皇后的旨意,奥鲁剌合蛮所出的主意,令史不肯宣传的断其舌,不肯书写的断其手,就可知道蒙古人的用刑,是怎样的了。“世祖时始定新律,……号曰《至元新律》,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取前书而加损益焉。……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亦用笞、杖、徒、流、死五刑,而笞、杖皆减十为七。《元史》说:“……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例,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识者病之。”可见得元朝用刑的宽纵,全是政治废弛的结果。至于“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则大约是受喇麻教的感化,和纵囚祈福,同一心理。这种煦煦为仁的好处,实在敌不过“令西僧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的坏处。要知刑罚是贵于“平”,固不应当“严酷”,亦不当一味“宽纵”的。又元朝因笃信宗教之故,当时的宗教徒,在法律上,也颇享些特权。看《元史·刑法志》所载下列两条可知。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又

    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人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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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租税制度(上)()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作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下第一章第一节。——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下第三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做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做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薪蒸,以围为单位。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征收之期,则“夏税”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秋税”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包括在里头了。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这便是于“庸”之外再取“庸”。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之外的。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阙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钱三百,草一围=钱二,于是输绢一疋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侂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了一个“安边所”。收田租以供给外交上的费用。开衅以后,就用他去补助军费。末年钞价大跌,又有人替贾似道划策,说莫如多买公田;公田所收的租很多,得了这一大宗入款,就可拿来维持钞价了。贾似道听了他的话,就去用贱价勒买。有价值千缗,而只给四十缗的。又要搭发“度牒”、“告身”。官吏争以多买为功,买来的不都是腴田,却硬押承种的人,也要出腴田的租额,浙西六郡的人,因此破产的不少。

    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在官闲田”和“私田”的区别。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户丁税丁驱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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