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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户丁税丁驱丁地税全科户粟三石粟一石每亩粟一升减半科户一石协济户一石每亩粟三升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别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
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上篇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傥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一一六九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藏镪”等等,以定其数的。金朝的征收物力钱,很为严酷。上自公卿,下至庶民,无一得免。甚至出使外国回来,说他受了“饥遗”,就要多征他的物力钱。其查察物力的法子,最初系“三年一籍”,后来变做“通检”,最后又变做“推排”。通检推排,也是很骚扰的。
元朝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种唤做“丝料”,一种唤做“包银”。丝料之法: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谓之“二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谓之“五户丝”。这是诸王,后妃,公主,功臣收的,但不得私征,仍由地方有司,代行征收给与。包银之法:汉人每户出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但其取之,亦因户而不同。此外又有“俸钞”。“全科户”输一两,“减半科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丝银全科户甲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乙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四两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减半科户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
包银二两止纳丝户甲上都隆兴等路系官丝十户十斤每户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每户一斤六两四钱乙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止纳钞户初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增五钱增至四两为止此外“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每产科细丝四斤。“复业户”,“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与旧户同。
总而言之,从租庸调变做两税之后,又于其外另取庸调一类的税,实在是叠床架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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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租税制度(下)()
田税而外,其余的租税,共有两种:(一)是官卖的东西,(二)是各种杂税。
官卖的东西,宋朝共有五种:便是盐、茶、酒、香、矾。
盐的被认为一种税源,由来最早。《管子》上,理论已经是很完备了。《海王篇》。汉武帝曾行专卖之法,已见第二篇上。从三国到南北朝,盐也大都有税。然而这时候,在财政上,还不占重要的位置。隋文帝既定天下,把盐税全行豁除。唐初还是如此。高宗时,才听右拾遗刘彤的话,重行“禁榷”。但是这时候的办法,又和前此不同。前此的官卖,是直接卖给吃盐的人。这时候,却专卖给大商人,听他去零卖。这便是所谓“通商法”。然而这时候,盐税还是粗略的。到肃宗时候,第五琦做了盐铁使,才大变盐法。其法:于产盐之地,设立“盐院”。籍民煮盐,谓之“亭户”。煮就之后,堆积在盐院里,卖与商人。后世的盐法,大都以此为本。盐价本十钱一斗,第五琦骤加了一百文。德宗时,陈少游为盐铁使,又加了二百文,共卖三百十文一斗。第五琦去后,刘晏代之。初年盐税的收入,四十万缗;末年加到六百余万。天下之赋,盐利居半。顺宗时,李巽做盐铁使,初年也收六百余万,末年又加到三倍。宋朝的盐,依出产的区域,分为“海盐”、“解盐”、解州、安邑两盐池。“井盐”四川。三种。海盐、解盐,都由官卖(制海盐之民曰“亭户”,亦称“灶户”。制解盐之民曰“畦夫”)。四川井盐:大者曰“盐”,小者曰“井”。盐由官掌。井则听凭人民制造贩卖,只要纳税而已。亦行禁榷之法,又和“入中”“刍粟”有关。
茶税,也是起于唐德宗时候的。当时不过就栽制的人,课之以税。文宗时,宰相王涯,改变茶法,才禁民栽制;把所有茶树,通统移植“官场”。官自焙制,卖与商人。就和第五琦的盐法一样。宋时,植茶之处,谓之“山场”。采茶之民,谓之“园户”。园户除岁纳若干的茶,作为租税外,其余的茶,一概由官收买。买茶的钱,是预给的,谓之“本钱”。但是往往不能依时发给。在江陵、如今湖北的江陵县。真州、如今江苏的仪征县。海州、如今江苏的东海县。汉阳军、如今湖北的汉阳县。无为军、如今安徽的无为县。蕲州的蕲口如今湖北的蕲春县。设立榷货务六处,官收下来的茶,或送到榷货务,或就本场发卖。
“酒税”也起于唐德宗时候。五代时,相沿未废。宋时,州城内皆官置“务”自酿,其县镇乡间,则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其法:愿酿酒的人,官须查察其资产,长吏和大姓,共同作保。岁课不及额,保人须负赔偿的责任。当招商承办的时候,傥有两人以上,同时愿办,自然先尽认课多的。因而每当承办的人换易的时候,可以招徕商人,令其出价竞争,这个谓之“扑买”。其初承酿的,都是有资产的人。国家看了这一笔收入,也不甚认真,不过拿来补助补助地方上的经费。南宋以后,财政竭蹶了,酒税的进款,各路也就看作认真的收入。州县不得不解上去。而这时候,承办的人,又往往纳不及额,就有酒已不酿,而向来所收的岁课,仍责州县收解之例。其结果,就至摊在众人头上去,变做一种赋税,参看《文献通考》卷十七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曲”亦归官专卖。其初唯三京有之。天圣以后,北京亦然。官卖曲亦有一定的界限,不得阑出界外。南渡以后,赵开又立一种“隔槽”之法,官设了场,并豫备了酿酒的器具。人民要酿酒的,都叫他自备了米,到官场上来酿;而官收其税。每米一斛,收钱三千。当时收数大增。但是到后来,就有酿不足额,而强迫酿酒之家,叫他缴“一定的额的钱”的弊病。譬如向来酿米一斛的,现在就只酿半斛,也要缴足三千钱的税。
矾的官卖,也是起于五代时候,而宋朝因之。管理鬻矾的机关,亦谓之务。有“镬户”,制造入官,亦有时“募民粥”,又有时候用作入中的预备。“香”则南渡后才官卖。其制,《宋史》不详。又由市舶运来的东西,属于“香药”、“宝货”两种的,必须要卖给官,由官再出卖。天圣以后,常用他偿给入边刍粟的人。南渡以后,又时时用他称提钞价。参看第七节。
“入中”是商人输钱于京师榷货务,官给以券到一定的地方,去取一定的官卖品。“入刍粟”,则商人纳刍粟于边郡,边郡给之以券,或到京师和其它积钱的地方去取钱,或偿之以官卖品。宋初,大抵以解盐为陕西之备,东北的海盐,为河东之备,东南的海盐,为河北之备。雍熙太宗年号,九八四年至九八七年。以后,茶亦为边籴所资。真宗时,又益之以香药犀齿。这种办法,是为收财利于中央,及减免运输的烦劳起见。原不失为一种巧妙的政策。然而官吏和商人,往往表里为奸,就生出许多弊病来。
真宗末年,以缗钱和茶和香药犀齿,偿给入刍粟于西北边的人,谓之“三说”。于是西北边郡,专想招徕刍粟,这句话还是假的,其中一定还有别种弊病。不惜将刍粟的价格抬高,谓之“虚估”。国家偿给入刍粟的人的东西,就都变成贱卖了。据后来所计算,西北边得了价值五十万缗的刍粟,国家却费掉价值三百六十余万缗的茶。又边郡收了刍粟,只顾发券,并不管国家现存的货物,共有若干。以致持了券,兑不到物品,券价大跌。入刍粟的,本是沿边的土人,得了券,并不自己去取物,都是卖给商人和京师的“交引铺”的。商人和交引铺,都要抑勒他的价钱,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券价一跌,更其反要折本;自然无人来入刍粟。于是国家虚费了许多官卖品,而边郡的刍粟,仍不充实。仁宗时,李谘乃议改茶法,行“贴射法”。宋初官卖的茶,本是除掉“本钱”,再加上利息,卖给商人的。譬如罗原县的茶,每斤官给园户本钱二十五文,卖给商人的价,是五十六文,则三十一文就是息。这时候,就不给本钱,令商人和园户,直接卖买。但园户仍须把茶运到官场,商人就官场买之。国家但收向来所取的“息”。譬如商人到罗源去买茶一斤,就得输息钱三十一文给国家。至于入刍粟于边郡的人,给券到京,一切都偿以见钱,谓之“见钱法”。这种办法的主意,在于国家“卖茶”和“买刍粟”,都以钱为价格的标准,不以茶与刍粟,做那“物物交易”的卖买。到后来,法又不行了。而且加之以盐,谓之“四说”。于是薛向出来,把入边刍粟废掉。边郡所需的刍粟,一概从京师运钱去和籴。这么一来,茶就和边备无关,而通商之议起。一○五九年,仁宗嘉祐四年。把向来息钱的半额,均摊在茶户身上,谓之“租钱”。茶户输租之后,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