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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之弦动天涯-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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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风轻流云知道此事,深觉自己也有责任,便起了为汐城殿下报仇的心思。所以,他下令与飞鸟会不死不休,造成了飞鸟会解散。而寒鸦因为是风轻流云的朋友,故此也参与到其中。

由此可见,事情的一切起因皆因乌鸦不黑贪图boss掉落物品。汐城殿下阴谋一说不成立。

第二条:炫富罪。

本人不知楼主是何居心。现如今,世界各国富裕者不计其数。本人从未听说过富有是一种罪过。

当然,当今之世,仇富者不知凡几。本人估计,楼主许是其中之一。

书归正传。关于汐城殿下高价悬赏追杀紫金阁阁主翻手为云覆手雨一事,本人也做过详细调查。

事件还原:自当初紫金阁成员在云萧茶楼与汐城殿下发生冲突后,紫金阁帮主翻手为云覆手雨就经常找汐城殿下的麻烦。并且无故发悬赏追杀汐城殿下。直到杀手御风飞尘前来刺杀汐城殿下,汐城殿下才由此得知此时,并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场以更高的悬赏金额下达刺杀翻手为云覆手雨的追杀任务。

也就是说,此事属于汐城殿下的自卫行为,与楼主所言炫富没有半分钱的关系。此事,本人已由御风飞尘处得到证明。且当时还有多数围观人群可以作证。

富有是本钱,好好利用实属正常,有钱不用的是脑残。

故此,汐城殿下的炫富罪名,不成立。

第三条:整人罪。

本人十分不解。每一个玩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游戏方式,为何只是研究出一种比较让人谈之色变的饮品就能构成一种罪名。

其一,汐城殿下并未将此种饮品大量散播,造成什么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

其二,每一个喝到此蔬菜汁的玩家都有自己的原因。楼主断章取义,强行扭曲事实之行为另本人十分之不齿。

事件还原:

翻手为云覆手雨篇:

当时是因为紫金阁成员想要强行赶走云萧茶楼茶客,与汐城殿下等人起了冲突,故而引出了帮主翻手为云覆手雨。

众所周知,紫金阁帮主翻手为云覆手雨十分护短,因此与汐城殿下等人的冲突不可避免。而翻手为云覆手雨一时间起了邪念,竟然要求汐城殿下依附于他,于是汐城殿下将计就计。骗翻手为云覆手雨喝下了蔬菜汁。

此事本人已采访过当时在场的萧冷、有缺、苍天已死、舞倾城、龙隐、苏醉、寒鸦、还有乾等漫阁成员。

凤笛柳篇:

凤凰楼与汐城殿下众人积怨已久。故而与江山飘雨楼联合,竟想出了占座这一馊主意。每次只点一杯茶,却坐一整天,致使其他茶客没有座位。云萧茶楼的生意也骤然停滞不前。

作为萧冷的好友。汐城殿下便想出了以蔬菜汁代蘀茶的计谋,让凤笛柳等凤凰楼成员知难而退。

此事本人已采访过萧冷、苍天已死和当时在场的茶客。

江山无极篇:

江山无极设立计谋企图从汐城殿下手中骗走幽冥玄符的解药朱果。汐城殿下将计就计,连同蔬菜汁给江山无极喝了下去。

汐城殿下属报复行为,江山无极纯属自作自受。

此事本人已采访过江山飘雨楼暗堂堂主指点江山和六大殿主之一的钮钴禄太阳。

乾篇:

‘乾’这个名字,出自《网球王子》乾贞治。而乾本身因为喜欢这个人物。故此起了这个名字进入游戏。并且也制作出了原动画中就已经非常有名的‘乾式特制蔬菜汁’。故而,乾与汐城殿下之间本是志趣相投,相互研究切磋而已。

此种说法已经得到乾的承认。

所以,所谓的整人罪。不成立。

第四条:耍流。氓罪。

本人经过采访当时一干人等得出结论,汐城殿下完全可以控告楼主诽谤。

事件还原:当时,汐城殿下、萧冷、苍天已死、花想容、寒鸦、残夜等人进入剑冢副本,经历一系列惨不忍睹的关卡。终于见到副本中唯一一个活人npc………原少林弟子秦天。

当时,秦天受系统制约,需要以谎言蒙骗玩家,但却被汐城殿下等人拆穿,以至于双方刀剑相加。

但因为秦天的衣物实在是属于不错的装备,故而,在秦天落败时,接收战利品实属应当。

何况,衣服是残夜扒的。

此时已经过当事人等证实。

故而,耍流。氓罪,不成立。

第五条:踩人罪。

俗话说,对什么样的人就要用什么样的手段。手段无谓残忍与否,皆以当时所发生的情况为准。

本人经过一系列了解,发现踩人者汐城殿下与被踩者心照不萱之间,并非单纯的玩家关系。她们之间还有另一层因由。

事件还原:心照不萱原名韩萱,乃汐城殿下现实中的养姐。从小到大,此人对于汐城殿下的欺凌从未间断。

根据当时围观者证言,两人之间的谈话所透露出的内容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心照不萱在小时候常常欺负汐城殿下。舀皮鞭打,舀酒瓶摔,舀刀子割,甚至揪着汐城殿下的头发往墙上磕,又或将人踩在脚下侮辱。甚至于起了杀人的心思。对此人,汐城殿下应该是恨意滔天才是。

故而,本人认为,设身处地去想,汐城殿下的行为不仅不过分,相反,这已是仁慈了。

所以,所谓的踩人罪依旧不成立。

第六条:利用罪。

关于楼主第六条对于汐城殿下的控诉,本人认为十分之荒谬。

若无血衣仙子秦情想要挑拨汐城殿下与萧冷和苍天已死的友情,其人根本就不会被汐城殿下利用,其行为不过自作自受罢了。

事件还原:江山无极在汐城殿下的朋友圈子做卧底。并且给萧冷下了幽冥玄符的剧毒,以威胁萧冷和苍天已死为江山飘雨楼卖命对付汐城殿下。但萧冷与汐城殿下乃从小就建立起的友情,怎会轻易反目?于是,汐城殿下心生一计,利用二人反目的事件引蛇出洞,将江山无极暴露在人前。

其中,汐城殿下虽利用了秦情这一环,但若秦情本人不曾心存不良,根本不会上钩,也不会被利用。所以,不过两方交战而已,无关对错。

况且,本人前些时候还见过血衣仙子秦情一面,那时,此人正在盛世楼台饮酒吃饭,心情良好,根本没有楼主所言情绪低落。所以,本人认定,楼主实属胡说八道!

故而,利用罪,不成立。(未完待续。如果您喜欢这部作品,欢迎您来起点(qidian。)投推荐票、月票,您的支持,就是我最大的动力。)

☆、第二百九十七章此人是脑残,监定完毕

汐城看着这长长的一篇反驳,简直就像是将自己的人生回顾了一遍一样。:很多连她都差不多忘了的事情,这篇长长的文字里都事无巨细的调查的很清楚。

汐城起身去倒了杯水,继续坐下看了下去。



第七条:邪魔歪道罪。

本人一度认为,楼主是武侠小说看多了产生了穿越感。

此游戏并没有固定的正道与邪道一说。魔门虽名为魔门,也有些亦正亦邪,但归根究底,魔门之人也鲜少做那等伤天害理之事。

相反,自称为正道领袖的云霄阁,却处处嚣张跋扈不可一世。云霄阁主云姑虹欺师灭祖残害同门,比之邪魔歪道更加不如。

故此,邪魔歪道罪,不成立。

第八条:抢劫罪。

本人对于楼主所言的‘经常’一词甚为不解。本人不知道楼主所谓的经常从何说起。

汐城殿下的一举一动莫非都在楼主掌控之内?莫非楼主是跟踪狂?又或者,汐城殿下每抢劫一次都要向楼主你报告不成?

事件还原:

指点江山篇:

凤凰羽的丢失虽然是被汐城殿下所夺,但归根结底,不过是指点江山挑衅在前。在人家姐弟相认的关键时刻前去挑衅,本人认为,揍你都是轻的。何况,保不住凤凰羽乃指点江山学艺不精技不如人,这能怪谁?

想必各位玩家都有所体会,游戏之中互相杀戮互相抢夺为最平常不过之事,将指点江山的技不如人怪罪在汐城殿下头上。本人认为十分不公平。

浪翻翻篇:

浪翻翻其人,为一普通npc。初见汐城殿下时,是在扬州城。他率众想要抢夺汐城殿下的宠物雪狐,被汐城殿下、苏醉和有缺解决。

其后。在去云英谷的路上。汐城殿下又一次见到浪翻翻,并且浪翻翻又混在了另一波抢劫的队伍中。故此,汐城殿下一气之下,反把浪翻翻身上的钱财抢劫一空。

此事本人已采访过浪翻翻本人。浪翻翻并无否认。

同时,本人也采访了当时在场的琴剑山庄庄主潇湘雨兮、副帮主孤琴、成员风烛、灵山、护院李攸济以及马车同乘人员花非花雾非雾。

凤萧吟篇:

凤萧吟与汐城殿下的斗争中输给了汐城殿下。同时。武器也被汐城殿下夺走,属于正常的江湖纷争。有当时围观人群作证。

秦天篇:

请参见第四条。

故而,抢劫罪,不成立。

第九条:气死boos罪。

本人对于楼主的思想结构十分好奇。无论本人怎么想。都无法得出气死boss为什么会犯罪的结论。

游戏的主结构本身就是打怪。哪一个玩家手里没死几个怪?哪一个高手没打过boss?

汐城殿下的行为,不过是由打死boss变成了气死boss,其结果与其他玩家一样造成了boss死亡,属于正常的玩家升级行为。如何构成犯罪?请楼主详细解释。

由此得知,气死boss罪,罪名十分莫名其妙,不成立。

第十条:灭人活路罪。

本人认为,被人灭掉活路,本身就是此人的一种无能。

两方相斗,必有一胜。两者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为何怨遥夜便不能灭汐城殿下活路,反而被汐城殿下灭了活路?

事件还原:江山飘雨楼六大金牌杀手之一的怨遥夜,同时也是云霄阁成员。此人联合江山飘雨楼与云霄阁之人,杀害了汐城殿下忘年好友魔门长老方天豪。故而,令汐城殿下大怒,遂与魔门门主石源合议,悬赏一百份追杀令追杀怨遥夜。

所以,灭人活路罪皆因怨遥夜武功低微能力有限,罪名不成立。

第十一条:谋权篡位罪。

众所周知,江湖与朝廷向来为两方阵营,平时互不干涉,互不侵犯。但其实,沈天越为帝后期,却处处想要染指江湖。

汐城殿下身为江湖阵营中有数的高手,帮助江湖对抗朝廷天经地义。

仗持武功高强硬来是一种方法,用计用谋又是另一种方法。

以一人之力对抗朝廷本不现实。汐城殿下就是看清了这种现状,所以才采用迂回的方式,用计谋制胜。

捧二皇子为帝本无错,因为要捧二皇子为帝而杀害其他皇子更是天经地义。本人相信楼主一定看过历史电视剧,帝王旗换,江山更迭,需要付出的任何代价都是最平常不过的。

兄弟尚且阋墙,父子也能反目,作为一个外人,运筹帷幄掌控朝廷,杀几个皇子又算什么?

何况,据本人调查,太子与皇后乃二皇子也就是现今皇帝沈煌邪所杀,而先皇帝沈天越乃他亲封的霜妃所毒害。汐城殿下表示躺着也中枪好忧伤。

而且,本人认为,掌控朝廷与玩家建立帮派或是在门派出人头地并无不同。有多大的能耐就揽多重的活儿,汐城殿下能掌控朝廷让皇帝对其言听计从那是本事,是能耐,楼主羡慕不来的。

所以,谋权篡位罪十分荒谬,不成立。

第十二条:耀武扬威罪。

本人有些不解,既有权利,炫耀一下又有何妨?

汐城殿下本为朝廷御封的皇姐,在朝廷城市百姓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权利与影响力有何不可?何况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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