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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一个人的革命-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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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商人们会做生意,和他们讨讨价,总归是会有所斩获的,这对于本身就是商人的盛宣怀来说,是很有把握的。对于国家权益的百般维护和对于商人利益的轻视,虽然在这个时刻是有一些道理在里面的,但却是盛宣怀带领着清帝国走向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种原则下,5月10日以后,盛宣怀在发给各省的提出要搞铁路国有化的电报中,根本就没拿出什么具体的接收方案,而是让相关的川、鄂、湘、粤四省督抚们先去清查自家铁路公司的账目,自报家底,以便于国家接收。在摸清各省铁路公司的斤两之前,他是不会亮出自己的接收方案的。而且,就是在摸清人家的家底之后,他也不肯立刻提出接受方案,而是试探性地针对每一个省,半明半暗地提一种方案进行试探,以便在多次博弈中,获得一个对国家最有利的结果。

他的第一套方案,是一种“休克疗法”,就是把川、粤、湘、鄂四省现有铁路公司的全部资金一下子全部冻结。在经过核算后,把原来的股票一下子全部转成国家股票,股东还是那些人,只是手中的股票由原来的商办铁路公司的股票转变成了国有铁路公司的股票,资金不用抽回,还是放在公司里用于铁路建设。也就是说,国家不用支付任何现金,只是开了一张未来可享有利息和红利的股票,就把原来属于商办的铁路公司收归国有了。

这是个令人费解的计划,当时,他已经和四国签订了借款合同,已经有了足够的办铁路的资金支持,犯不着再扣住原来商办公司所筹集的资金。而且,如果股民手里仍握有铁路公司的股票,他当时又没有增资计划,那么即使这个公司名义为国有,但它的产权还不是属于股民吗?对于国帑的最大程度的节省,可能是他考虑问题的首务。盛宣怀的想法可能是这样的,如果不费一文钱就搞定商人们,那铁路国有化将从一项破财的买卖变成敛财的事业。至于公司的产权问题,他并不觉得仅仅是拿着国家股票的商人们对于铁路再会有什么支配权,铁路最终还是由国家管理的。

但这终归还是一个蛮不讲理的方案,是不能向摄政王载沣讲明白的,他也没有把握地方督抚能够接受,他大概只和度支部的大臣载泽作了沟通。

想获得载泽的支持相对比较容易,盛宣怀只要承诺,将原来准备用于修铁路的借款挪一部分交给度支部自由支配就够了,对于一直捉襟见肘的度支部来讲,有这么一笔飞来横财简直就是久旱逢甘霖。

然后,他们以邮传部和度支部联合发文的方式,试探性地与地方督抚作了接触。盛宣怀对地方督抚的试探也是很有技巧的。载沣让他拿出接受商办铁路的具体方案,他就回复说直接由部里拿出方案恐怕不妥,还是先征求一下相关地方督抚的意见吧。载沣一听也对,自然同意了。接着盛宣怀就以征求地方督抚意见为名,通知地方督抚们:现在铁路要搞国有化了,让他们组织铁路公司查查账,但就是不说怎么个“国有化”法。地方督抚们听了入坠云里雾里,不知所以,都来询问他打算究竟怎么搞这个“国有化”?盛宣怀含含糊糊,吞吞吐吐,就是不肯作正面回答,只是一个劲儿地强调商办公司的股票转为国有公司股票后,完全可以保障原来股东的利益。一来二去,地方督抚们总算听明白了,也把这个意见传达给了铁路公司的股东们。毫无疑问,这如同在池塘里投入了巨石,激起反对声一片。

盛宣怀一看反对的力量很强,就一脚踢开本来就是试探性的第一套方案,而在1911年6月15日前后,又抛出了第二套方案:原来各铁路公司的股东,凡是愿意领取国家股票的,就发给国家股票,仍然按照原来的六厘标准支付利息;那些不愿意把公司股票转为国家股票的,那就照入股时的价格退还现银,不过要到5年之后才开始返还,要15年时间才能全部返还完毕。他把这套方案上奏给了载沣了,算是他们邮传部会同度支部,以及督办铁路大臣共同提出的铁路国有化的具体方案。载沣一看,这个方案也算不失偏颇,各方利益都照顾到了,可谓“审慎周详,仁至义尽”,就于6月17日以皇帝上谕的形式批准了这个方案。同时,他还敲了地方督抚的警钟,经过这次“仁至义尽”的规定后,如果还有不法之徒,妄图借着铁路问题,煽动作乱,滋生事端,那督抚们一定要“严拏首要、尽法惩办,毋稍宽徇,以保治安”。

这套方案传达给地方后,立刻又激起第二波反对的浪潮。尽管在一般行外人,包括载沣看来,这个方案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因为当时各地的铁路股票的市值已经跌到了发行价的50%~60%,以后可能还要跌,而铁路收归国有后,根据这些股东们的判断,肯定比商办更不济。所以,他们都要求按原来他们投资股票时的价格立刻返还现银。而按盛宣怀的方案,这笔钱要等五年后才开始返还,总共要过二十年才能拿到这笔钱,股东们当然不干了。

6月20日,两广总督张鸣岐想了个折中的办法,提交给盛宣怀和度支部:既然当时市场上的股价已经为原股本值的60%,那不如就按这个数目立刻先返还股东现银,剩下的40%部分再做以后分期还清的打算,这样,商人们是应该能够接受的。

如此这般,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一直对峙到9月底,盛宣怀才提出了第三套方案,并且再次得到了载沣的批准,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广东省基本上按张鸣岐的建议去办,先返回股东投资原值60%的现银,余下的40%转成国家无息债券,以后慢慢还清。湖南和湖北的商股则全部按原值返还现银,而少量的以米捐、租股、赈粜捐款入的股的则转成国家保利股票,年息还是六厘。

清廷总算是大度,这个方案从各方面来说,还算是公道。所以,方案甫一公布,就基本上平息了粤、湘、鄂三省的保路风潮,即使闹得最早也是最凶的湖南人,看到既然能全部拿到现银,就可以从前景不妙的铁路事业中完美抽身,自然就不闹事了。

盛宣怀和朝廷能对这三个省这么慷慨,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湖南、湖北需要返还的现银很少,每个省只有二百多万两,只相当于四川的10%,扣住了也没什么太大的意义。广东的商股,虽然数额不小,但现在等于是给人家打了六折,朝廷占了便宜;而且广东人开洋已久,做生意的时间比较长,对于股价的波动也有心理抵御的素质,因此比较能适应和接受。

积极的四川人

四川就不同了,无论是这个省的情况还是盛宣怀对这个省的政策,都不同于其他省。这些区别最后终于激起了一场大大区别于其他风潮的亘古未有的革命。

四川人造铁路是比较积极的,而且当初在锡良的积极推动下,四川的民办铁路事业是全国最热火朝天的。锡良(1853—1917年),蒙古镶蓝旗人,进士出身,算是一位廉洁、干练、负责的模范官员,也是满族官员中比较开明的一派。自1903年4月担任四川总督后,他一心一意贯彻中央提出的“新政”精神,高举清廷黄龙伟大旗帜,全面推进四川的近代化改革与建设。他大练新军,兴办新式教育,发展工商业,整顿吏治,各方面都颇有建树。对于铁路,他也是很有一套想法。入川赴任后不久,他就上奏朝廷,请求创办铁路公司。1904年1月,川汉铁路公司在成都岳府街正式挂牌成立,这也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省级铁路公司。

锡良是清政府的死忠,辛亥革命后,他再没有出来做官,临终前还让他的儿子给清朝的末代皇帝溥仪上表以示忠诚。但他万万没想到,他一手创办的川汉铁路公司,最终却成为了吹倒他所忠诚的朝廷的暴风中心。

虽然无论是锡良还是四川绅商们对铁路都有着极大的热情,但他们所制订出来的操作规程却是漏洞百出,这就导致了四川铁路的先天不足。按照那份《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的规定:川汉铁路公司应该由川省绅民自愿筹集股份,既不招外股,也不借外债,并且不准把股份卖给外国人。每股股价为五十两库平银。凡是以各种形式投资入股的,都会发给公司的股票。集股时间为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到铁路建成之后才停止。

之所以设立这个开放式的集股章程,而没有数量和时间上的具体限制,是因为川汉铁路公司在成立的时候,还不知道修这条铁路要花多少时间、花多少钱。这种事先缺少勘测、统计的工程,要是没有纰漏才是咄咄怪事。

根据《章程》,川汉铁路总公司的股票,总共分为四种:

(1)认购之股:就是由投资者直接出钱投资入的股,也叫“商股”。

(2)官本之股:简称“官股”,是由政府财政拨款而来的股金。

川汉铁路公司股票

(3)抽租之股:简称“租股”,就是强行摊派在全省每个农户头上的股份。按规定,全省农户年收租在10石(每石120斤)粮食以上的,都要按其当年实际收入的3%抽取“股金”,比如一个农户收了10石租粮,那就要上交3斗给川汉铁路公司做资本金;收租十石以下的农户可以免抽。但粮食是不能用来铺铁路的,所以也无法直接作为股金投入到公司里,而得由某个收股机构把它们变卖后换成现银,才能作为股金。按当时的粮价,一石粮食值现银2两5钱,20石粮才能凑够50两的一股,这相当于当时5亩地的年总产量。所以,绝大多数农户一年是交不出能换到一股股票的粮食的,只能每年交上几斗,最多几石。对这些农户,铁路公司就不给他们股票,而是先给他们开张收据,等着凑够了20石,再拿这些收据换成一股的股票。我们可以算一下,那些每年只能交3斗粮的农户,得交六七十年的租股才能换到一股股票。

(4)公利之股:就是以铁路公司的名义开设其他经营项目时获得的收入。比如,铁路公司从盐务局和当铺借了100万两银子,又从其他钱庄票号中借了50万两,交给机械局去办铜元局(当时准备搞货币改革,以铜元代银锭),并规定,将来铜元局如果能够获利的话,除了要归还本金之外,它剩下的利润也要交一部分给铁路公司,作为铁路公司的资本金。这部分股金也要派发息银和红利。这些红利和息银归地方政府所有,用于兴办地方公用事业。

按照《章程》规定,所有股票都能按四厘的年利息率享有利息收入。同时,等铁路修完开始营利之后,所得利润的60%都要作为股东的红利发放。

从这份《章程》上看,川汉铁路公司的建立首先在最根本的产权关系上就有着天生的缺陷。这的确是个股份公司,公司的产权看似非常清晰,没有什么不好界定的。但从实际的运行情况看,尽管四川绅商们吆喝得很卖力,但公司真正的投资来源主要还是租股。截止到1910年底,公司收入股金1198万两,其中,官股只有23万两左右,当然没什么话好说了,但本来呼声最高的商人们投资的商股也只有245万两,反倒是强行摊派的农民们的租股倒有928万两,约占总股本的76%。所以,名义上商办的川汉铁路公司的实际股本主要来自对全省农民的摊派。

农民们的租股,其产权虽然在法律上无疑是属于出资农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这些钱是由各级官府组织的收股机构收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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