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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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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堕胎权是不是一项宪法权利时,遵循先例原则究竟有多重要?”遵循先例,意味着“遵照执行已决之事项”,这是关于先例约束内容的一个拉丁词组。但是,苏特的同僚们最终并未采纳他的建议,他们打算逐项列举宾州相关法案的条文,审查它们是否合宪。事实会证明,苏特提出的问题将在本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履任之前,还没有哪位大法官的立场像苏特那样扑朔迷离。他于1990年10月8日宣誓就职,最高法院该年度的开庭期此时刚满一周,不过,苏特好像并未打算在第一年就投入工作。?1991年春天,几个月过去了,他仍未出具任何法律意见。尽管他在此开庭期的最后一个月提交了六份法律意见,但总体来看,绩效不算太佳。不过,至少在第一个开庭期内,提名苏特的共和党人有理由感到庆幸,因为从他的投票记录来看,他的观点仍趋于保守。这一年里,他在几个大案子中都附和了伦奎斯特与斯卡利亚的意见,包括一起与堕胎有关的案子。在拉斯特诉沙利文案(Rust v。Sullivan)里,他在一个54的判决中投下了决定性的一票,该判决确立了所谓堕胎言论限制规则,禁止受联邦资金资助的医生在患者面前有任何涉及堕胎问题的言论。
在最高法院内,苏特的特立独行比他的司法立场更引人注目。他已经52岁,一直从事律师职业,许多生活习惯更像来自上世纪的绅士。在白天,他喜欢打开所有门窗,把阳光全部放进办公室,自己挪动椅子,边晒太阳边阅读法律理由书。日复一日,连午餐习惯都是一样:一个完整的苹果,连心带核一起吃掉,外加一杯酸奶。苏特很喜欢喝可口可乐,却从未听说过低糖可乐,这可是另外几位大法官钟爱的饮料。苏特只用钢笔写字。不过,这位新任大法官最广为人知的轶事,发生在他与好友新罕布什尔州参议员沃伦·拉德曼(Warren Rudman)之间,后者曾送他一台电视机,可苏特居然从没给那玩意儿插过电。苏特的第一个开庭期即将结束时,他看起来对这份新工作有点儿力不从心了。在接受最高法院内部刊物《诉情快递》的采访时,苏特曾说:“我哪儿是在工作,只不过是在尽力避免被一大堆事务淹没罢了。”“有人曾把在这里工作比作在风口浪尖行进,这话可一点儿不假。”
第一个开庭期在1991年6月结束时,苏特立刻离开华盛顿,重返他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农场小屋,他在那里随爷爷奶奶长大。之前纷繁芜杂的工作,使他很难有时间静心思考自己将要承担的重任。当布莱克门邀他同去奥斯朋(Aspen)过暑假时,苏特回信婉拒了他,他写道:“我想一个人好好呆一阵子,想想如何处理下一个开庭期的诸项事务……我还得多读读,多想想,考虑一下最高法院未来将面对的问题。”他接着说:“确实有必要好好地……反躬自省,一年中确实需要这么一段时间来享受孤独。”
凯西案发生那年,正是苏特的第二个开庭期开始之际,此刻,他对自己应秉持的司法理念已胸有成竹。事实也将证明,位于华盛顿的行政分支的确低估了他。在20世纪绝大部分时期,无论政治左翼还是右翼,他们在最高法院内的代言者都泾渭分明。在许多案件中,威廉·布伦南与其同盟者以宪法为工具——致力于建立一个更为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相反,伦奎斯特与斯卡利亚一方则认为,最高法院应遵从政治多数与立法者的意志,对宪法的解释应尽量贴近制宪者原意。然而,美国司法界还存在着第三种势力,他们不为公众熟知,也看不出他们究竟代表民主党,还是代表共和党。戴维·苏特就属于这第三种势力。
在1990年的确认听证会上,许多人都认为苏特是名保守派。那时,苏特被普遍认为是“神秘莫测”的候选人,尽管他曾担任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及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从未就包括堕胎在内的争议性议题上表达过立场。鼓吹堕胎自由的民间组织普遍认为,苏特担任大法官后,一定会成为共和党的跟屁虫。因此,在苏特的听证会上,全国妇女组织联合会(National anization for Women)四处散发的传单上写着:“阻止苏特,否则女性末日即将来临。”
听证会上,苏特并没有对重大法律争议表现出明显的倾向,两党人士都不太清楚他的司法立场。但是,从苏特的发言可以看出,他对宪法理论有着深入思考,秉持的司法理念与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非常接近,后者1955至1971年期间在最高法院任职。哈伦二世的同名祖父也曾于1877年至1911年服务于最高法院,他本人并非激进的自由派大法官,甚至在沃伦法院的多起标志性案件中持异议意见。然而,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哈伦也算不上保守派。他深信法律应当保持社会稳定,先例最好在司法体系中扮演有限而又可预期的角色。最重要的是,他信奉遵循先例原则。与哈伦一样,苏特对普通法也有着执著信仰,认为法官与法院的智慧积累可追溯至中世纪。
同样与哈伦相似的是,苏特坚信宪法表达了一种自由理念——自由来自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非单纯通过立法限制个人自由,人民的权利并不拘泥于宪法条文上的字句。相反,那些质疑并挑战隐私权等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守派,却认为宪法既然是书面文件,就必须立足条文来解释与限定权利。
在1961年的一份著名异议意见中,哈伦指出:“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自由,不能仅从宪法字面含义探寻。“自由”不是孤立的存在,不仅仅是宪法条文上一一列举的要素,诸如获取财产;言论、出版、宗教自由……等等。它是一个有机连续的统一体,推而广之,自由不能强迫施加,也不能盲目压制。”哈伦关于未列举权利的观点,成为未来最高法院确认隐私权的判决至关重要的智识基础,以后的堕胎权也是如此。
1992年,苏特面临的问题,在于对堕胎选择权的限制是不是宪法禁止的一种“强迫施加”。苏特选择的应对方式,是从普通法与先例中寻求答案。他指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在我们评估堕胎权是不是一项宪法权利时,遵循先例原则究竟有多重要?”对苏特来说,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是为解决凯西案,也是对自己司法立场的界定与表达。
即使在伦奎斯特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初,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环节(也与伯格时代差不多。整个八十年代,审判席上一片寂静。布伦南、马歇尔和布莱克门几乎不开口发问,伯格、怀特与鲍威尔话也不多。1986年,斯卡利亚进入最高法院后,情况有了变化。他生性好斗,从不掩饰派性立场,总能让法庭气氛迅速升温。即使是最晦涩无趣的案子,庭审也能让他搅和得非常热闹。奥康纳一般会在开头辩论前预做准备,与法官助理拟好问题,而且总是第一个向律师发问。伦奎斯特与肯尼迪也很喜欢发言。所有这些,使得1992年4月22日那次庭审变得十分特别。
“下面审理第91744号案件,计划生育联盟宾夕法尼亚东南分部诉罗伯特·P。凯西州长案,”伦奎斯特说话时,还是人们熟悉的懒洋洋的腔调,中西部口音外加长元音,“科尔伯特小姐?”
“首席大法官阁下,所有尊敬的大法官们。今天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我们的宪法是否赋予政府强制妇女在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终止妊娠的权力?”科尔伯特开始发言,“自从最高法院作出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后,整整一代美国女性受到了保护,在她们心目中,宪法为她们的生育选择权提供了最高级别的保障。”
一般来说,律师当庭陈述时,大法官偶尔会插话发问。但此刻,审判席上一片寂静,科尔伯特只好继续陈述:“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必要而且合理地延续了最高法院一个世纪以来的司法理念,不仅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完整权与自控权,而且赋予上百万女性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罗伊案与宪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其对基本权利的充分维护。政府不能剥夺人们的基本权利,更不能使这种生育选择权只能由部分女性享有。”
审判席上还是没有声音。听众们开始窃窃私语,学识如此渊博的群体,又是这么大的案子,怎么就没人发问呢?什么原因令他们如此沉默?
三分钟,四分钟,始终没有任何大法官发问,科尔伯特不打算退却。她的策略很简单——要么大获全胜,要么一无所获,要么完全推翻宾州法案,要么干脆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我国的历史与传统一直尊重个人的自主权,任何人都有权根据理智与道德的判断做出是否生育的选择。”科尔伯特说道,“我们的宪法一直承认公民在婚姻、家庭、育儿乃至避孕方面的私人自主权,终止妊娠及其实施与上述权利没有任何区别。”八分钟后,奥康纳终于用她悦耳的东部口音发言了,语气像一位幼儿园老师。
“科尔伯特小姐,你现在谈论的,在于是否适用遵循先例原则,维持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她说道,“然而,我们之所以批准你的调卷令申请,在于你提出了一些特别的问题。你是否打算在下面的陈述中提出这些问题呢?”
科尔伯特用了一番话回应,却没有列出问题。此刻,她可不愿做出让步,使限制堕胎与维持罗伊案这一更大的问题截然分开。肯尼迪也问道:“你不是有一堆特别条款要质疑么,请你提出来。”但是,科尔伯特继续扛着不问。对她来说,对凯西案的判决就是对罗伊案的判决。
在那周的大法官会议上,形势处于胶着状态。七位大法官——伦奎斯特、怀特、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苏特与托马斯——对宾州限制堕胎法案的大部分内容都持赞成态度,只有斯蒂文斯和布伦南打算推翻它。但是,即使在多数方内部也存在分歧。伦奎斯特、怀特与斯卡利亚准备推翻罗伊案,托马斯也预备加入他们。但是,要想彻底推翻罗伊案,必须凑够五票才行。可是,无论奥康纳、肯尼迪,还是苏特,都不打算走那么远。因此,在会议最后,伦奎斯特把撰写凯西案法律意见的任务分配给了自己,他打算在意见中鼓励各州在出台限制堕胎法案问题上放开手脚。事实上,这相当于变相推翻了罗伊案。
苏特决定下周去拜访奥康纳。
当时的美国法律行业仍然普遍歧视女性,人们认为法律工作是专属于男人的事业,排斥女性加入。有意思的是,1981年,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威廉·史密斯后来官运亨通,当上了联邦司法部长。同年,里根提名奥康纳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正是这位史密斯代表总统向奥康纳当面宣读了提名委任状,他不但对新任女大法官的能力与品格称颂有加,而且执礼甚恭。这家律师事务所百年大庆时,还专门邀请奥康纳这位当年被拒之门外的“女秘书”参加,奥康纳不计前嫌,欣然前往。
奥康纳是斯坦福法学院1952届毕业生,丈夫约翰是1953届毕业生。奥康纳毕业后,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托县找到一份助理检察官的工作,薪水微薄。约翰毕业时,突然收到服兵役的命令(当时美国是抽签式义务兵役制),军训后赴驻德美军部队任军法官。奥康纳辞去工作,去德国与丈夫团聚,并在法兰克福军需物资中心从事民事法律工作。1957年,约翰与奥康纳回到亚利桑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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