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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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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俱没官。

一,马价以中统钞为则:骟马,每匹上等五锭,中四锭,下三锭;曳剌马,每匹上等四锭,中等三锭,下等二锭;小马,每匹上等三锭,中等二锭二十五两,下等一锭。是年,丞相桑歌奏:“与月儿鲁等共议,京兆等二十四处郡县免和买。彼处所有之马,若也速□儿、并忽兰、帖哥烈所领军内有上马者,与之,其余腹里郡县所有之马,若尽买之,窃恐绝。种户、军站户马,免买,各处科一万匹,但买骟马、牡马,不买牝马。“从之。

三十年,中书平章帖可、剌真等奏:“前者为收马事,令臣等议奏,今与枢密院、御史台阿老瓦丁、伯颜、赛因囊加□等共议,凡请俸人员,令出俸钱买马一万匹。今用马之时,有司无钱更买一万匹。若再拘刷,恐损民力。乞减价与五锭买之。“帝曰:“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昔宝赤辈言:真定种田人,或一百,或二百人骑马猎兔,似此等马,皆当拘之。”刺其又奏:“众议斟酌一马价五锭。臣等恐太多,作三锭,若何?”又秦诏:“朕不知,卿等裁之。前者刷马事,益暗伯以李拔都儿之言上请,卿等与暗伯共议以闻。”于是月儿鲁、帖再、暗伯、剌真、李拔都等共奏:各省科买马一万匹。诏如所请。

大德五年,中书省议拟,于上都、大同、隆兴三路和买马匹,隆兴路委本路总管也里忽里,河东宣慰司委本道宣慰使法忽鲁丁,上都留守司委本司副达鲁花赤撒哈秃,不妨本职提调。依和买十岁以下、四岁以上堪中肥钍骟马、曳刺马小匹,每匹通滚价直,不过中统钞五锭。又变通至元旧制,稍增其价焉。

括马

又名刷马。至元十一年,括诸路马五万匹。二十三年,丞相安童奏:“定议中原括马斡儿脱、达鲁花赤官,回回、畏兀儿井闲居宫户,有马者,三分取二,汉人尽所有拘取。又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欲马何用,乞亦拘之。”又奏:“马价续当给降,隐藏及买卖之人乞斟酌轻重杖之。”帝曰:“此卿等事,卿自裁之。”总计刷到马十万二千匹:

一,赴上都交纳八万匹:大都路一万匹,保定、太原等路各六千匹,真定、安西等路各七千匹,延安、平滦等路各二千四百匹,河间、大名等路各六千匹,东平、济南等路各四千匹,北京路八千匹,广平路三千匹,顺德路二千匹,益都路五千匹。

一,赴大都交收,省部差官择好水草牧放听候起遣,马二万二千匹:彰德路三千匹,卫辉路一千匹,怀孟路一千匹,东昌路二千匹,淄莱路一千匹,济宁路二千匹,恩州路五百匹,德州路五百匹,高唐州五百匹,冠州三百匹,曹州七百匹,濮州五百匹,泰安州五百匹,宁海州五百匹,南京路三千匹,归德府路一千匹,河南府路一千匹,南阳府一千匹,平阳路二千匹。为灾伤赈济,杰拟马数。

二十四年,帝自将讨乃颜,括河南僧道马匹,总计一千五百三匹。百官以职守不扈从,献马以给卫士。又括平滦路马匹。二十五年,括隆兴府一百四十三匹,交付北征军人。又敕太原路应付阿只吉大王位下七百步行人,每名骟马二匹及两月粮。

二十六年,答思、秃剌、帖木儿等奏:所领渐丁无马。敕隆兴府拘刷给之。又丞相桑哥等奏:“臣等议,行省官骑马五匹,宣慰司官、三品官各骑马三匹,四、五品官各骑马二匹。五品以下各骑一匹。军官、军坫马免刷。”从之。

二十七年,中书省奉敕移咨各省:除军官、站户、品官合留马外。不论是何人户,应有马匹尽数拘刷到官。总计九千一百三十七匹:江淮省六千二百五十四匹,福建省二百三十匹,湖广省一千八百二十匹,江南省六百九十六匹,四川一百三十六匹。支拨六千八百十三匹:哈剌赤收三千二百九十六匹,贯赤卫收一千五十七匹,四怯薛阿塔赤等收一千三百九十九匹起赴上都。阿速卫等收二千一百八十八匹。见在马一百十五匹札付太仆寺收管讫。

三十年,诏叛王仍不侮过,用军之际,随处行省括马十万匹,后偿其直。其合行事理:

一,诸人应有马匹,除病嗓不堪者及带驹牝马打讫退印,分付原主,其余尽数收括,若将堪中马匹隐弊,及不行印烙者,当该官吏断罪罢职。

一,养马之家,应尽数赴官,如有隐藏影占抵换马匹者,决杖一百七下,马没官,其价钱付告人充赏。

一,站户正马一匹,许留贴马三匹,其余马匹尽数赴官印烙。

一,探马赤、阿速、贯赤、唐剌赤、唐玉、秃鲁花、大都六卫军马免刷,余正军贴户应有马匹尽数别用记印烙讫,分付各主知,在听候。

一,押马官从各处官司与差去官一同拣选,知会牧养头匹达鲁花赤、色目上官利害押前来,每运不过一百匹。

一,官员存留马,一品五匹,二品四匹,三品三匹,四、五品二匹,六品以下一匹。听除官员,色目人二品以上留二匹,三品至九品留一匹。汉人一品至五品受宣官留一匹,受敕官不须存留。

一,外路在闲官员,除受宣色目官留一匹,其余受敕以下并汉官马匹,无论受宜、受敕尽行赴官印烙解纳。

一,随朝衙门并六部断事官、通事、译史、令史、宜使、奏差、知印人等,旧有马匹者止留一匹,无者毋得劫行置买,违者杖五十七下。其马没官。

一,差去官并各处刷马官、押马官等,不得抵换马匹,及取受钱物,看循面情,违者治罪。

又中书平章政事帖哥、剌真等奏:“在前刷马,皆由一道赴都,聚为一处,骚扰百姓,践踏田禾,马亦倒毙。今各处刷马,宜分数道赴都。”敕从之。计刷马十一万八千五百匹,江南行省马二万四千匹。江浙省一万匹,福建省马二千匹,两省马到宿迁县,计会都省所委官指拨,由泰安州、东平路分三道至大都。湖广马八千匹,江西省马四千匹,由汴粱、怀孟两路至太原、大同迤北交纳。腹里行省、宣慰司,并直隶省部路分,马九万四千五百匹。河南省马二万匹,汴梁等五路并荆湖等处马,由怀孟路至太原、大同迤北交纳。淮东道马至宿迁县,由泰安州、东平路、益都路分三道至大都,淮西道马由大名路至大都。陕西、辽阳两行省收拾马匹现数,就本省地面牧放。陕西省八千匹,付阿难答大王收管。辽阳省五千匹、四川省一千匹,押赴陕西省,交割牧放。山东宣慰司一万五千匹,从便赴大都。河东道宣慰司一万匹,大同迤北交纳。直隶省部路分十二处:直赴上都文纳者,平滦路二千匹;由太原路至大同迩北交纳者,卫辉路一千匹、彰德路二千匹、怀孟路一千匹;从便赴大都交纳者,大都路八千匹、保定路四千匹、恩州三百匹、冠州二百匹、大名路四千匹、河间路四千匹;由飞狐口,大同迤北交纳者,真定路五千匹、广平路二千匹、顺德路一千五百匹。

大德二年,丞相完泽、平章赛典赤等奏:“臣等观世祖皇帝时刷马五次,后一次括十万匹,虽行讫文书,止得七万余匹。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今乞不定数目,除杯驹、带马驹外,三岁以上者皆刷之。”帝从之。又诏:“刷马之故,为迤北军人久在军前,欲再添赴敌军数,以此拘刷耳。”

总计马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五匹:

行省三万七千二百十二匹:

河南省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匹,

陕西省一万八千四百十九匹。

四川省一千八百七十二匹;

辽阳省一万六十二匹;

腹里七万四千五百四十二匹:

大都路八千二百二十三匹,

保定路二千九百六十七匹。

河间路三千二百十九匹,

济甫路六千二百二十三匹,

般阳路二千七十七匹,

益都路五千二百四十四匹,

高唐州二百三十六匹,

恩州二百四十四匹,

冠州二百十八匹,

德州一干二百八十五匹,

曹州一千六百五十六匹,

东昌路一千三百二匹,

济宁路二千六百五匹,

广平路二千二百三十三匹,

真定路八百六十七匹,

濮州一千九十八匹,

彰德路二千八百四十一匹,

大名路三千三百八十二匹,

顺德路一千十一匹,

东平路一千六百三十二匹,

泰安州一千一百三十四匹,

平滦路三百五十四匹,

卫辉路二百九十六匹,

宁海州二百三匹,

怀孟路一千六百六十七匹,

平阳路九千八百六十八匹,

大同路二千八百四十四匹,

太原路九千五百十六匹。

未几,平章政事赛典赤、暗都赤等奏,“民间闻刷马,私下其直卖之。臣等今罢马市,察私卖者罪之。世祖皇帝时拘刷都城合骑、合纳官者,皆令印烙讫,无印字者刷之,以此不乱。今难于在先怯薛歹、诸王、公主、驸马等皆在都城中,依例合刷、合回主者不可印烙。蒙古怯薛歹等乞依汉人冽,有隐蔑者罪之。”诏如所请。

三年,枢密院奏:“前者奉敕振绐红胖祆军物力,今省臣议,每人支马价五锭。臣等谓虽有给钞之名。虚费不得用,因与省臣议:察忽真、念不烈百姓,又忙哥歹百姓及河西不曾刷马之地。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马匹尽行拘刷。依例与直,如更短少。然后再支马价。”帝曰:“卿等议是也。不敷则以钱给之。”

四年,遣刘深等征八百媳妇,敕云南行省:每军士给马五匹,不足则补以牛。

至大三年,丞桕别不花奏:“西面察八儿诸王,久不奉朝命,今始来降,振起其军站物力,应刷马给之。”敕准腹里、行省刷马四万一百三十匹。腹里路分三万四千三百二十四匹:晋宁路二千七百七十五匹,冀宁路二千三百匹,真定路九百四十六匹,怀孟路六百八十二匹,广平路一千二百四十三匹,颀德路六百七十三匹,彰德路四百五十四匹,卫辉路六千二匹,中都留守司五百九十九匹,大都路四千八百八十八匹,保定路四百三十六匹,河间路九百四十五匹,德州路一百九十匹,曹州路三百四十一匹,大名路一千二百十五匹,济南路七百二十三匹,高唐州一百六匹,恩州一百五匹,永平路五百二十六匹,冠州一百三十三匹。东昌路二百十四匹,濮州四百二十六匹,益都路一千六百二十四匹,济宁路四百四十八匹,般阳路一千十三匹,东平路二百十九匹,广平路四十七匹,秦安州一百九十六匹,宁海州六百三十五匹,塔思哈剌牧马官、卫尉、太仆院使、床兀儿平章等收之。行省刷马一万五千八百九匹:河南江北行省七千七百九匹,中都刷马、大宗正府札鲁花赤、别帖木儿平章等收之;湖广行省二千六百四十二匹,中都刷马官、别帖木儿平章等收之;江浙行省三千四百五十八匹,大都刷马官、刑部尚书王伯胜收之;江西行省二千匹,中都刷马官、别帖木儿平章等收之。除事故寄留,倒死走失及给散坫马外,收马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六匹。凡刷马,以军事急,和买不及,故科民马以应之。今诸王入朝,以和买赐之可矣。亦刷行省之马,使百姓受累,非制也。

延佑三年,右丞相帖木迭儿等奏:“起遣河南行省所管探马赤军,各给马二匹,千户、百户、牌头内有骟马、牧马、牝马皆行,不足于附近州县拘刷四马以上之马,各贴为二匹。”

四年,帖木迭儿等又奏:“前者军人上马之时,大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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