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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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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罗尔斯认为,这一事实并非只是“自我利益和阶级利益的结果”或“只是各民族从一种有限立场来看政治世界的可理解的倾向性结果”,同时也是“自由制度构架内部自由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2)“对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的持续共享的理解,只能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得以维持。如果我们把政治社会看作是在认肯向一种完备学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共同体的话,那么,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就是必需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以某种完备合理性学说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共享理念基础,就只能也必然导致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指望任何其他的政治方式都不可能。但这带有违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的危险。罗尔斯把这叫做“压迫的事实”(the
fact of oppression)。(3)“最后,第三个普遍的事实是,一种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即一个不被分裂成为互争互竞的学说自认的和敌对性社会阶层的民主政体,必须获得它在政治上积极参与的公民(至少是大多数公民)的实质意愿性支持。”依罗尔斯所见,不合理的学说一般不可能在社会上普遍流行。而合理的学说之所以具有其合理性,是因为它们必定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特定范围内获得人们的认可。但问题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性学说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持不同或对立之学说的公民不致因其所持学说或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对国家民主政体的意志冲突?答案只能是,在各不同学说(它们是支配公民们不同社会立场的基本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这种共识即是公民之“全体观点”(overall
views),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意志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念基础。这是与第一个普遍事实相联系着的理性多元跟社会稳定性要求如何统一的现代社会事实。
除这三个主要的普遍事实之外,还有两个普遍事实。一个是可以从“理性(的)”(the
reasonable)与“合理(的)(the ratio-nal)”两概念之分别中见出的普遍事实。按罗尔斯的分析,这两个概念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前者作为个人的美德,意指个人的理性推理和达于正当观念的能力,它指向公共的领域,但不意味着利他主义;后者意指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达于善观念的能力,它指向非公共的或个人自我的价值目的,但不必然意味着利己主义。而作为社会性的美德概念,“理性(的)”着眼于社会公共的正当或公正秩序,而“合理(的)”则着眼于社会的实质功利目的或价值实现。这两者的区别当然不是绝对的,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这样一个普遍的事实: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基于“理性(的)”判断基础而建立的政治观念与基于“合理(的)”判断基础而建立的道德观念——无论是个人性的,还是社会性的——之间,必定产生差异和矛盾。政治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既不是简单排斥个人的合理性善观念和社会的合理性目的观念,也不是放弃对更基本的公共理性观念的首要追求。相反,它是在两者间寻找一种恰当的协调,以自由宽容的原则,在丰富多样的个人合理性观念之间寻找到一种可达共识的公共理性基础。在这里,公共理性当然要优先于个人合理性,但不排斥后者的正当存在理由。
另一个普遍的事实可以从被称作“判断的负担”(the
bur-dens of judgment)的事实中推导出来。所谓“判断的负担”,也就是个人间产生合乎理性的分歧之源。由于每个个人所秉承的完备性学说和合理性善观念互不相同,他们对社会的价值目标、制度和行为标准等等问题的判断或观点也必然相互见异、甚至冲突。这一事实与其说是客观必然的,不如说是正常合理的。所以罗尔斯把它看作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分歧”(the
reasonabledisagreement)。我们不能期待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所有人——尽管他们可能是有充分理性(推理)能力和道德良心的个人——在社会问题上达到全体一致的结论。也许在一些相互冲突的合理判断中,部分是正确的,或全都是假的,但即便如此,我们都必须对之采取宽容的态度。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些判断的负担对于一种民主的宽容理念来说具有头等意义。”
对政治的正义理念和普遍事实的分析论证,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的主体内容,也是罗尔斯所确定的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阶段”。如果说,在“第一阶段”,我们确立了一种特属于政体自由主义基本立场的“独立观点”——即一种政治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它回答了在各种理性的完备学说相互冲突或无公度的情况下,如何在被这些学说分裂成互竞互争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间确立一个能够为公民们共同接受的公共理性的立场或观点;那么,在第二阶段,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它要考察在一社会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这一既定情况下,公平正义的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如何才能确立和保持其统一性和稳定性。”
由于罗尔斯把政治自由主义看作是现代理想的(“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确立和保持其统一性与稳定性的理论基础,因而,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如何确立和保持民主社会之统一性与稳定性这一实践问题也就转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是否可能的理论问题。要回答这一理论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立宪政体或民主政体中政治关系的基本特征。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政治关系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该政治关系是社会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种个人关系,每一个人都生于斯、死于斯。而且“我们没有任何先验之公共的或非公共的认同”。我们不是从某个地方(from
nowhere)进入社会的,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入其中或超出其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政治社会是“封闭的”。第二,“政治权力永远是依靠政府使用各种制裁的强制性权力,因为惟有政府在维持其法律时有权使用武力。”所不同的是,在现代民主社会或立宪政体内,“政治权力在终极意义上乃是公共权力,即是说,它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集体性实体的权力。”政治权力及其使用的公共性质,产生了政治权力本身的合法性问题。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先后两次明确阐释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这就是:“只有在人们按照宪法——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是可以期待所有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都会有理性地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加以认可的——来行使这种政治权力时,该政治权力才是充分恰当的。”在这里,有两点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是关键性的:其一,一切社会政治问题都必须诉诸“政治价值”来解决;其二,在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政治价值压倒一切与之相冲突的其他类型的价值。所以,政治价值是极为重要的价值,“不能轻易僭越”。罗尔斯认为;在政治价值中,最基本的有两类:一类是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表达出来的“正义的价值”,它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的价值”、“公平的机会均等的价值”、“经济互惠性的价值”和“公民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基础”等等。另一类是通过公共探究表现出来的“公共理性的价值”,它包括“恰当使用基本的判断概念、推理概念和证据”。“在接受常识知识的标准与程序时”“接受科学的方法与结论这些行动中表现出来的理性美德和公平的心灵美德”等等。很显然,这两类价值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政治结构和理想性的价值,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政治实践活动的价值。
认可了这两类政治价值及其重要性,才可能进一步谈得上民主社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问题。政治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突出强调的两个新的课题(与其《正义论》相对照)之一,它与前面所说的多元宽容原则是一脉相成的。在他看来,民主社会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在正义制度下,公民们是否获得了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能够普遍遵守社会的正义制度。这是一个社会道德心理学问题,需要人们有一种健全合理的道德正义观念。另一方面,作为民主社会之核心理念的政治正义能否成为合理多元化学说或观点的“重叠共识”的中心。这正是“重叠共识”理念所要解答的问题。
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重叠共识”的理念有三个基本要点。第一,它本身就意味着容许理性多元学说或观点的正常存在和发展。但它不仅不能容忍反理性,而且必须要以压制反理性为条件才能真正达成。换言之,重叠共识事实上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妥协或协调,如若失去理性、甚至是落入反理性的绝对对立和冲突,那么,政治观点和立场的“重叠”就不可能,更不用说达成“共识”了。第二,作为“重叠共识”之中心的公共正义或政治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所有完备性学说或个人观点之外。也就是说,它必须保持中立;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这就是为什么罗尔斯一开始就特别论证政治正义观念的所谓“独立观点”的深刻缘由所在。第三,应当消除现有对“重叠共识”理念的各种误解。首先,必须弄清楚,“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定”,不是所谓权宜之计。因为它本身具有确定深厚的道德基础。人们达成共识或认同的目标是政治的正义理念,而这一理念本身就具有道德的性质。反过来说,这一核心理念也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认肯的,这种认肯有其真诚的根据。其次,“重叠共识”也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它对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回避,并不意味着它放弃对真实的政治理念基础的追求。相反,它只不过是把这一基础的寻求转向更为普遍和基本的政治理性或公共理性,而非任何带有特殊立场的完备性学说。因为后者不可能真正成为所有公民共同认可的中心。最后,与之相关的是,政治观念之所以不需要一种完备理性学说作为其理论支撑,恰恰是因为政治自由主义抛弃传统的形上学看法,该看法认为,社会政治观念不仅必须有一种哲学的或道德的理论作为其根据乃至前提预制,而且,后者愈深刻愈完备,社会的政治观念就愈可能获得其普遍必然性。事实上,情况恰好相反。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哲学或完备性学说的合理多元存在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因而也是正常的理论事实,在此情形下,任何一种哪怕是最为合理完备的学说——无论是哲学的,还是道德的,抑或是宗教的——都不可能指望它获得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认可。相反,只有超出这些学说或派性理论,在社会公共理性或公共观点上,才可能建立起一种能为公民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基本社会政治观念。因此,罗尔斯的结论是:“若理性多元化的事实是既定的,公共理性所做的协调工作和因此而使我们能够避免依赖于普遍和完备性学说的因素有两种: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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