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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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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第三部分的开篇,罗尔斯便开宗明义地写道:“契约论正义观念的一个本质特征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乃是正义的第一主题。”何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按罗尔斯的理解,它是指主要社会制度共同构成一种恰当系统的方式,以及这些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划分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的方式。显然,与通常的理解不同,罗尔斯不是从社会制度的构成本身而是从这些制度构成的运作方式来动态地而非静止地理解社会之基本结构的。在这里,社会的政治制度、合法认可的财产形式、经济组织和家庭的自然组织都属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之所以被看作是正义理论的第一主题或首要课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新的社会契约理论,“公平的正义”必须首先设定一个可以作为其社会构成解释起点的前提。由于该理论的基本性质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而且她意欲系统阐明的基本正义原则本身所与之联系的对象是或主要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正义安排和合理运作,因此,她既排除了从某种完备性哲学学说、道德学说或宗教学说的普遍性理论预制(如某种形式的人性论〕开始的可能性方式,也放弃了从某种背景文化观念入手的理论建构企图。相反,她从一开始起便从现代民主立宪社会如何构成(作为人类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又如何达于基本合理或公正(作为人类现代社会理想的基本理念)这一社会政治问题开始,因之,作为其核心理念的“公平正义”,从一开始便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二节论述)
按照政治的正义理念来理解的社会制度框架当然是现代民主立宪制的,它以社会契约的达成为其构成基础。在这里,社会契约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契约”(a
hypothetical agreement),它限于(1)所有的社会成员之间,而非某些社会成员之间,(2)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之间,而非作为拥有某种特殊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的个体之间,(3)作为自由而平等之道德个人的各派之间,(4)这种契约的内容将是规导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原则。这四个方面的规定揭示出社会契约的基本内涵,虽然它只是假设性的,但作为一种限定性预制前提,它可以获得其理论合理性。同时,上述规定也表明了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所推出的社会基本结构具有的第一主题性质。首先,如果我们设定社会契约中的各派是“作为自由平等的(和有理性的)道德个人”来参与契约活动的,那么,我们就有各种充分有力的理由将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政治的公平正义的第一主题。最起码的理由是,这一设置直接预制了公平正义的“个人(公民)观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而如前所述,后两个观念属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其次,鉴于这一基本结构的独特特征,我们必须以一种特殊方式来理解这种最初的契约,也就是说,必须把这种契约与其他类型的契约区分开来。这种最初契约的达成过程是纯程序性的,这一点已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置和解释得到说明。但是,通过这种纯程序性的契约所要达到的并非只是正义程序本身,而是要使之进一步转化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这些正义原则具体体现着一种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它们既约束着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制定和展开行程,又持续调理着个体财产转换的积累性结果。所以,在这里,社会最初契约的达成与正义原则的确定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原始契约的假设,正义原则就无以开出;反过来,原始契约的达成从一开始就必须基于一种正义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基础。只有这样,正义原则才能成为规导社会基本制度的制定和运作、调节个人间利益关系的指南。
正义原则需要从一种特定的契约中开出,这一事实本身证明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理论之第一主题的重要意义。上述理论预制和推理无疑是合理的。但是,这中间隐含着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缔结原始的社会契约时,人们如何达成最初的契约呢?或者说,我们有什么理由假定这种最初契约的可能性乃至必然性呢?
这是自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后最先遇到的、也是最棘手最复杂问题。历史地看,用以解释人类社会起源的理论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哪一种理论,都无法完全脱出假设或预制的范围,包括进化论和文化人类学的解释。就现代社会形态的生成性解释而言,虽然也出现了多种解释理论,但大致可作一些理论上的分辨。依我个人的理解,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界有关现代民主社会形态的原始生成问题,至少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思路:一种可称之为道德-文化哲学或历史哲学的解释思路,另一种可称之为社会-政治哲学的解释思路。前者如早期人文主义者,现代历史主义学派和宗教神学家,等等;他们所注重的是为现代社会的生成提供某种道德合理性解释或文化历史的批判性解释。后者如18世纪法国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社会契约论者和现代新自由主义思想家,等等;对于他们来说,这种解释的关键不在于某种泛道德主义或历史主义的文化背景,而在于现代民主社会形成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在于现代社会自身的实践运动所展示出来的实质性元素。
罗尔斯的解释立场显然属于后一种类型。但是,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第一,无论是哪一种解释类型,都有某种引以为终极性依据的价值立场,第二,具体到某一位哲学家或思想家的解释来讲,这种思路或解释类型的分别常常是交叉变化的,比如,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与其道德哲学就不仅难于分别,而且也有着内在的冲突,以至于既有人把他称之为道德理想主义者和充满浪漫主义气质与自然主义情绪的思想家,也有人将之斥责为希特勒式的“国家社会主义”的预言家和“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而且,即使是就社会-政治哲学的解释思路而论,具体的解释方式和原则观点也不是统一的。譬如,近代以来所形成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因为各哲学家所持有道德观和哲学方法论不同,就出现殊为不同甚至是相互对峙的社会解释理论。霍布斯相信的是人性本恶,其由人-狼关系的哲学预定所推出的消极性社会契约论解释(我视之为“have
to be”式),当然就不同于康德从“自然人”与“理性人”的分辨(得益于卢梭的理论提示,我视之为“ought
to be”式)中演绎出的积极的社会契约论解释。然而,迨至十八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社会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无论其具体价值立场如何,他们对现代民主社会的生成论解释总是依赖于某种先定的道德预设和价值偏向的支持,而这类道德预设和价值偏向又往往服从于思想家预先判定的某种理论结论的推理需要。马基亚弗里、霍布斯和曼德威尔等人的人性本恶预设,完全是为了给人为的或强制性的社会政治主张预定一种必然性逻辑前提:既然人性如此这般,所以人类社会的构成就必然这般如此。康德的道德预设虽不同,但对一种理性化了的人性设定,同样内涵着相同的逻辑蕴涵关系和推导形式,不同的只是前提与结论的内容。这类解释的共同特征就在于,它们首先是道德的,然后才是社会政治的,或者换句话说,它们从一开始起便带有明显的道德或价值判断倾向。马克思曾经对这类社会解释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对新黑格尔主义者施蒂纳“唯一者”理论的批评即是显证。
无须详释,任何从某一先定的道德价值立场出发所作的社会解释,都只能是特殊主义的,无法保持一种普遍性解释所必需的价值中立立场。因而,一种逻辑的可能便是,由此推出和论证的现代性社会解释模式就只能是特殊化的,而这一结果与现代民主社会所追求的开放理性的社会图式(“公共理性”)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又是自相矛盾的。罗尔斯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围绕着社会正义问题,罗尔斯在近二十多年的论证与反驳中逐步理清了自己的思路并一步步逼进其所中意的政治哲学原点:从首先反驳一种特殊道德理论——即功利主义——入手(《正义论》),进而建立一个更有效因而在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上更为可能的现代社会道德之核心理念:“公平正义”。在《正义论》中,作为一种社会性伦理理念,“公平正义”虽然尚未明确其政治特性与道德特性的区分(见前面第一部分第一节备述),但它至少完成了如下两个重要的理论转化步骤:第一,它将现代社会占支配地位然而却越来越不合时宜的社会伦理学基点从一种“最优化”、“理想化”的价值理想层面,下移到“最起码要求”、“最基本正义”的社会道义层面。不用赘述,这一由“上”而“下”的转移,显然更适合于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道德现实,其较高的合理性在于,它比功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和康德理想主义的理性伦理更能解释民主多元社会条件下的社会道德问题。而且,我们可以察觉到,在这里,罗尔斯虽然还没有明确或完全摆脱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理式,但他对康德道德形上学的存疑,和他对近代伦理学过于强烈的理想化价值企图的矫正,已经为他尔后从社会伦理学立场进一步转向政治哲学的立场理下了伏笔。第二,超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从某种特定形式的(具有特殊道德先验立场的)人性论预设出发的思维框架,力图为这一现代社会形成的原发性解释理论重新寻代到一种无先验立场或无特殊偏颇的逻辑起点——即通过“无知之幕”的原始性“代表设置”而预制的“原初状态”。这一改变在形式上保持了康德自由主义理性伦理学注重伦理学之理论出发点的合理设置的风格,但否定了功利主义轻视建立社会道德的前提之正当合理性论证而片面关注于社会道德结果的理想达成的思维理式,这就一方面预定了罗尔斯理论开展的政治哲学前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价值理想的最基本可能性的持续追寻,必然追溯到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建构的可能性条件或限度上来,后者是前者的解释前提之一(除这种社会政治前提外,还有其经济结构和文化背景的前提),另一方面也预定了罗尔斯尔后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前提的论证必须首先从其政治结构的探讨开始。
但这还只是罗尔斯理论演进的第一步。反驳和否证某一种特殊的道德学说,并不等于完全摈弃从道德或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来论证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立场。近代以来,西方学者的通行做法几乎是毫无疑虑地把道德考虑作为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先定的不言而喻的理论基点或最终归结点(除作为一种特例的宗教神学以外)。但近三十余年来,学者们对这一惯性思维定势产生了怀疑,如法学家哈特等人。而更尖锐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当代现实不断给思想家和理论家们提出着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日趋多元化和日常合理化的状态下,仅仅依据于某一种无论是多么完备的道德学说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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