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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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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念能用多少不同于以前的方式来表达这些理念和原则。公平正义试图通过利用一种基本组织化的理念来寻求这种方式,在这种基本组织化的理念内部,所有理念和原则都可以系统地相互联系和关联。这种组织化的理念便是作为一种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他们被看作是终身都能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系统的理念。它为我们回答第一个基本问题设定了一个基础。我将在第三节讨论之。
4.现在我们设定,公平正义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而且也找到了一种能为人们公共接受的政治观念。这样,该观念便提供了一种获得公共承认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公民都能面对面地相互检验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公正。通过引征已在他们中间公开认可为充分有效并经过这种观念本身而选出的理由,就使他们能够作出这种检验。每个公民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评价社会的主要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共同适应一种社会合作系统的,不论该公民的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他更特殊的利益是什么。
因之,公平正义的目的乃是实践的:它本身表现为一种正义观念,该正义观念可以作为一种理性、明智而又代表公民意愿的政治一致之基础而为公民所共享。它表达了他们共享的和公共的政治理性。但是,要获得这样一种共享理性,正义观念就应该尽可能地超脱公民们所认肯的各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哲学学说与宗教学说。在系统阐述这一观念时,政治自由主义将宽容原则运用到哲学本身。以前许多世纪被公开认定为社会基础的各种宗教学说,已经逐步让位于所有公民——不论他们的宗教观点如何——都认可的立宪政府的原则。完备性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同样都无法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可,而且它们再也不能——如果说它们曾经能够的话——作为人们公开承认的社会基础来发挥作用了。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获得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支持,便为我们回答第二个基本问题——即,因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公民,怎样才能维护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民主社会——奠定了基础。为达此目的,人们在通常情况下所欲求的是,我们在对有争议的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中,习惯于使用的那些完备性哲学断定和道德观点应该让位于公共生活。公共理性——亦即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用的推理理性——现在最好由一种政治观念来引导,该政治观念的原则和价值是全体公民能够认可的。(第六讲)这也就是说,该政治观念将是政治的,而不是形上学的。
这样一来,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也就是寻求一种作为独立观点的政治正义观念。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涵的特殊形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作为对诸种政治价值的解释,一种独立的政治观念并不否认存在其他价值,比如说,应用于个人、家庭和联合体的价值;它也不是说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分离无关。如我所言,它的目的之一,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具体规定政治的领域及其正义观念,即认为,政治领域的制度可以获得一种重叠共识的支持。在此情形下,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他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他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他们的价值相冲突。
第二节
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理念
1.至此,我一直都是在没有解释政治之正义观念的理念意义的情况下,来使用该理念的。从我的谈论中,人们也许可以集中了解我用这一理念所指的意思、以及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要用这一理念。然而,我们也因此需要有这样一种明确的陈述: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具有三个独特的特征,而每一个特征都通过公平正义而得以范例化。我假定,人们对这一观点有所了解,但了解不多。
第一个特征关涉政治观念的主题。如果说,这一观念是(当然也是)一个道德观念,那它也是为一特殊主题所创造出来的道德观念,亦即为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创造出来的道德观念。尤其是,它适用于我将称之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领域,出于眼前的目的,我把这种社会基本结构看成一种现代立宪民主。(我使用“立宪民主”和“民主政体”这两个相似的短语,它们可以互相替换,除非另作说明)我说的基本结构,意思是指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融合为一个世代相传的社会合作之统一化系统的。这样,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便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应用于该框架的各种原则。标准和戒律,以及这些规范是如何表现在实现其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的。
而且,我设定,基本结构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结构,也就是说,我们将把它看作是自我包容的、与其他社会没有任何关系的社会。它的成员只能由生而入其中,由死而出其外。这就使我们可以把他们作为天生于斯、善终于斯的社会之一员来谈。这一封闭性社会是一种高度抽象,只是由于它使我们能够摆脱纷纭零散的枝节而集中关注于主要问题,这种抽象才具有其正当合理性。在某一点上,政治的正义观念必定要谈及诸民族间的正义关系,或诸民族间的法律,正如我将谈到的那样。在这些演讲中,从公平正义首先适用于封闭性社会这一考虑出发,我不讨论如何才能制订出一部民族法。
2.第二个特征有关表现样式: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表现出来的。当我们想诉诸于一种或更多完备性学说,来求得政治观念的正当性证明时,该政治观念既不表现为这样一种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学说,也不是从这种学说中推导出来的,仿佛这种结构只是该学说所应用的另一主题。重要的是强调这一要点,即,它意味着我们必须区别这样两种情况:其一,一种政治观念是如何表现在一种完备性学说之中的;其二,它是如何成为该学说之一部分的,或者说是如何从该学说内部推导出来的。我设定,全体公民都认肯一种他们所接受的政治观念在某方面与之相联的完备性学说。但政治观念的突出特征是,它表现为一种独立的观点,对它的解释与任何这类较广泛的背景毫无关涉。用一个流行的语词来说,这种政治观念是一种制式(module),一个本质性构成部分,它适宜于形形色色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能得到它们的支持,这些学说在社会中的长期存在是由这种政治观念规导的。这意味着,它可以在不谈论、不了解、不危及这些学说所属的或所支持的猜想的情况下表现出来。
在这一方面,政治的正义观念不同于许多道德学说,因为这些道德学说被人们广泛地视为普遍而完备的观点。功利主义是人们所熟悉的一个例子:无论人们如何理解,功利原则通常都被说成是适用于从个体行为和人际关系到整个社会组织、乃至民族法律之全部主题的原则。与之相对,一种政治观念只是力求为基本结构精心阐明一种理性的观念,并尽可能不涉及更广泛的对任何其他学说的承诺。
请注意: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其他道德观念之间的分别,乃是一个范围问题,这就是说,两者之别乃是一观念所应用的主题范围与一种较广范围所要求的内容之别,由是,这种对比就更清楚了。若一道德观念适用于一广泛的主题范围、并普遍地面向所有主题,则该道德观念便是普遍的。而当它包括各种有关人生价值、个人品格理想,以及友谊、家庭和联合体关系的理想,乃至包括其他更多的能指导我们行为并限制我们人生的理想时,则它就是完备的。若一观念囊括了人们在相当清楚准确地阐明了的系统内所认识到的全部价值和美德,则该观念就是充分完备的;而当一观念只是部分而非全部地包括各种非政治的价值和美德、且只给予了极为粗陋的阐释时,它就只具有部分的完备性。许多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都渴望成为既普遍又完备的学说。
3.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第三个特征是,它的内容是借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此种公共文化由一立宪政体的各种政治制度及其解释的公共传统(包括那些司法解释传统)、以及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所组成。所有各类完备性学说——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都属于我们可以称之为的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这是社会文化,而不是政治文化。它是日常生活的文化,是其许多联合体——简单列举几个:如教会和大学、知识和科学社团、俱乐部和球队——的文化。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存在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而一般说来,这种传统的内容至少能为公民的教养常识所熟悉和理解。人们把社会的主要制度及其被人们所接受的解释,看作是隐含在为公民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之中的资源储备。
因此,公平正义是从某一政治传统内部开始的,而且也把作为世世代代长期传延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看作是它的基本理念(第三节)。这一核心的组织化理念,是和两个与之相伴的基本理念一起发展的,一个与之相伴的基本理念是作为自由平等个人的公民(即那些介入合作的公民)理念(第三节之三和之五),另一个是由政治的正义观念(第六节)有效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我们还设想,这些理念可以被精心阐释为一种能够获得重叠共识(第四讲)支持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共识由所有合乎理性却又相互对立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所组成,在多少还算公正的立宪政体里,这些学说很可能世代相传并赢得相当数量的信奉者,而在这种立宪政体中,正义的标准便是政治观念本身。公平正义(或某种类似的观点)能否获得这样定义的重叠共识的支持,乃是一个思辩性问题。人们只能通过创造这种公平正义、并展示它可能获得支持的那种方式,才能作出一种明智的猜想。
第三节
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
1.正如我所指出的,公平正义之基本组织化理念——其他基本理念在该理念内部系统联系着——是一种世代相传的、长期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我们从这一理念开始解释,把这一理念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之中的。在公民的政治思想和他们对政治问题的讨论中,他们并不把社会秩序看作是一种固定的自然秩序,或看作是通过宗教价值或贵族价值而得到正当性证明的一种制度等级。
在这里,强调下面一点是重要的:如果人们从其他观点,比如说,从个人道德观点,或是从一联合体成员的观点,抑或从某人的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的观点来看,就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看待人与世界的关系。一般说来,我们不把这些观点引人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讨论中。
2.我们可以通过解释社会合作理念的三个要素使之更具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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