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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议事会中另设常务人员为之审订或准备议案等大都为当代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通行的制度。所以这一章,承上数章,可说是建立这两种政体(侧重平民政体)的比较详细的规划。
④见卷四章十五3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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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业;人类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而自足自给正是人们所由集合而共同组成一个政治体系的主要目的①。
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缺的职司为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
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城市监护”
②;但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由数人分任,分别担负一部分专责,譬如一人维护城墙,
①希腊多数城邦市场管理和城区管理分为两种职司,但有时也合并为一个职司。小邦的市场监理是清淡的。大邦如雅典的商务茂盛,人民生活须经工艺产品和农产、国内和国外的繁重贸易为之调剂,商务官员就成为头等重要的职司。
依《雅典政制》五十一,所记“市场监理”雅典城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专司商品检查。又有“衡量监督”()
,亦各五人,专司量器检查。又有“食粮(谷物)监护”
,亦各五人,专管谷物、制粉、面包等卖买的品质和价格。又有“贸易监察”
亦各五人,专司进口粮食的分配等事。以上各人均由拈阄,轮番受任。亚氏在本节所举“市场监理”
(agoranomi)想必是用以代表这类商务官员的通称。关于自给自足为人类组成政治团体的目的,参看卷一章二34。
②这里所举“市场监理”和“城市监护”
(astynomi)两种职司全不相同。
“城市监护”
,依21行所说,主管市政业务(柏拉图:《法律篇》758E、763C等所述略同)
,依25行所言则着重于防卫工作,属于军事或警务。希腊各大城市的防卫责任,照一般史籍,大多属于权力较高的执政官,不属于“城市监护”。依《雅典政制》五十,城市监护官员,雅典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其职司在管理民房建筑式样、下水道、埋葬露尸、检察艺妓等,这些业务同20—21行所言相符。该章于城市职司又记有“庙宇维修”官员十人,这里未言明城市监护官有此业务,下文20,把这一业务归入神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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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人管理公共水源,又一人专司港务①。
次于第二面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这一职司的官员有时称为“乡区监护”
,有时又别称为“林区监护”
②。
在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以外,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为征收并保存公共财务收益③;按照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这一职司的官员称为“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契约和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
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有如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但各部门之上仍然设有一人,或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为之总管。这一职司的官员或称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或径称为注册司或其它类
①“公共水源管理”这一官名见于《雅典政制》四十三;雅典城缺乏淡水,这一职务为全城所重视,故由投票选举,任期一年。
“港务管理”这一名称见加吕斯托城(Carys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43号)
,亦见战术家埃尼亚斯:《攻城法》第二十九章12。
“护城官”这一名称见雅典(埃斯契尼:《反克蒂西亚斯》14)
,又见居叙可城(Cyzicus)
(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3)。
②参看卷七章十二15。
“乡区监护”
在郊区管理碉堡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其职司着重于军事防卫工作。
“林区监护”
这个官名不多见,也许卡尔基半岛殖民各城邦境内多山林,以造船用木材供应地中海各港,因而那些城邦设有这种出林官员。以上三种职司都在其范围以内具有司法权力,如处罚违章人民以罚金或其它惩戒。
③“公共财务收益”包括税课、捐输、公费、罚金、公产收益等各种公款收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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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的名称①。
于是,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为各职司中既是必不可缺又是最为艰难②的一种业务。这一(第六)职司专事执行已经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须替城邦追取应缴的罚金或债款,也须为城邦监守罪犯。因为这些事情深为受罚的人们所憎恶,这就成了可厌的差使;如无重酬,人们便会逃避这类差使,即使勉为其难,他们也未必愿意像法律上所规定那样严厉地执行其任务。可是,每一城邦总少不了这样的职司。人们为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如果老是得不到实效,那就徒然了;人们本来无须参加一个不能为人裁断曲直的社会体系,要是虽有裁断而并不执行其判决的社会体系,人们也没有参加的必要。有鉴于这些困难,这种职责就不能完全委托给单独一个机构的人员。各个法庭应各抽出若干人员共同担任执行一切的判决;编造欠缴公款名单而
①照这一节所说的“注册人员”
,当属于司法业务,所以下文34和各个法庭联同叙述。这种官吏散见于史籍者有米咯诺城(Myconos)的奁赠登踪(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433号、达勒斯忒等:《希勒司法碑志集》[Dareste,Hausoul-lier
and
Reinach,Inscriptions
Jurisdiques
Grecques]第一集48页)
,忒诺斯(Tenos)的房地产卖买和奁赠登记(同上第一集64页)
,启沃岛的债务登记(伪亚氏著作《经济》卷二35)
,耶索(Iasus)的交易数置和价格登记(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77号)等。
②一词,塞普尔维达、维多利、海因修(Heinsius)
等人拉丁译文均作用moAlestisimus(“最为烦扰”)
,斯达尔德文翻译beschwerlich,义同;兰比诺拉丁译文作dificilimus(“最为艰难”)
,韦尔屯、周伊特等英文翻译most
dificult,取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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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追索的事务也要以类似的方法办理①。
又,各个行政机构也应一律帮助执行业经依法裁断的惩罚。还有,对前任行政人员所课的惩罚尽可把执行的责任留给后任;如果课罚和执行的时日都在同一行政人员的任期以内,那么各机构的课罚可以各由另一机构来执行——例如城市监护们应当执行市场监理们所定的惩罚,而城市监护们所定的惩罚则由另一些机构的人员来执行②。
如果在执行惩罚时,能够减少所引起的憎恨,执行人员就可比较认真地办理。倘使同一机构的人员既决定课罚,又执行这些惩罚,这个机构就会被受罚者加倍地憎恨;倘使一切惩罚都由某一组人专门执行,那么这一组人就必然成为众人的怨府了。若干城邦对于监守囚犯和执行惩罚也由两部分人员分担。
例如,在雅典,典狱为“十一人”的专责③。
由此可知典狱确应分立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而后也像为执行惩罚所采取的措施[由各个机构各抽出若干人来共同担任]。
有如执行惩罚,典狱也是每一城邦必不可缺的一种职司;然而这种业务,好人既力求回避,不肯担任,而坏人又不可假托——坏人正需要有人加以监守,当然没法教他监守别人。这样,一邦的监狱如果不能委托给某一部分人员,要
①本节对于这种编录法庭或行政机构判处罚款的名单并执追缴的职司,没有说出名称。这在雅黄称“经征吏”或“执罚员”
(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432页)。
②希腊各邦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实际上常常由同一机构课罚并征收罚金。
例如《雅典政制》章八所说元老院、章四十五所说议事会(布利)便是这样的。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vi4所记斯巴达监察院的情况亦然。
③《苏校》认为这一句所举例实际上同上文不合,加〈 〉。雅典的“十一人”
典狱同时执行刑罚,有时偶尔也被差遣征取罚款或没收财产。
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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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终身从事这种受人憎厌的差使,就应该由不同部分挨次派人担任,如果那些城邦曾对及龄公民们①实施[军事和警务的]训练和编组,那么就可以由这些青年中抽取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各机构抽取而合组为监狱管理的职司。
这六种职司必须位于前列,它们都是最不可缺少的。挨次而及其它若干职司,也是各城邦所必须具备而其级位则为更高的。
这些职司自然需要丰富的经验和为国效劳的忠忱。
这里,我们首先要举出城防和其它军事等职司。无论战时或平时,都得有人负责守卫城门和城垣,召集一邦的公民,施以战斗教练。有些城邦,在军事方面设立多种职司,分任各项业务,另一些城邦仅有少数军事职司,至于小邦就只要一个职司已可统辖一切了。这些职司的官员通称“将军”或“统帅”
(指挥)
②。倘使邦内有骑兵队、轻装部队、弓箭手队③和海军(舰队)
,各各建立为独立的兵种,有时就由数人分别统率;这些指挥官就分别地称为“海军统帅”
(“舰队司令”)
④、
①“及龄公民”或“年轻公民”在雅典为十七岁的男儿。斯巴达人对于农奴施行惩罚所组织的“讨伐队”
,就以青年为主。
雅典或它邦守备监狱者亦多属才受军事训练的预备队伍。
②统帅(“战争主官”)这个名称较为古老,“将军”这个名称比较通行。
雅典、帕洛斯岛(Paros)
、琉卡(Leucas)等邦两名称常同时存在。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29—330。
③弓箭手队,寻常同掷石手、掷枪手等一样隶属于“轻装部队”
,所以下文只举轻装部队官名,不举弓箭手队官名。原义为“裸体动物”
(无毛羽者)
,用于兵种名称,把它和“甲胄之士”
(重装兵)相对,这些列兵及其乘马皆不披甲胄,故译“轻装部队”。
④“海军统帅”为斯巴达、阿卡亚、罗得岛、阿琵多斯等邦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