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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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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男权制下,女人身体在资本主义市场上的买卖所涉及的自我,与一个男性垒球运动员的买卖或一个雇佣奴隶的劳动(身体)的使用权的买卖是不同的。 
  性契约的故事表明,男性和女性的差异的男权结构是自由和从属的政治差异,性统治是男人肯定自己的男性特征的主要方式。 
  当一个男人签订卖淫契约时,他并不是对与性别无关的无形服务感兴趣;他立约购买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对一个女人的性使用权。 
  否则为什么男人愿意进入这种市场并为“手淫”而花钱呢?当然,男人也可以以别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男性特征,但是,在两性关系中,绝对的肯定则是通过“性行为”而实现的。 
  女性也通过性行为而得到证明,当妓女立约出让自己身体的使用权时,她因此是在真正地出售她自己。   
  卖淫错在哪里?(10)   
  卖淫所涉及的女人的自我与其他职业所涉及的自我是不同的。 
  所有的工人都可能或多或少地“受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限制”,但是性与自我感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意味着,为了自我保护,妓女必须把她的自我与她的性使用权分开。 
  从事这种职业的女人发明了各种各样的与她们的顾客拉开距离的方法,或者说对付她们的顾客的职业方法。 
  这些方法对于男人来说构成了一个问题,人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看成是统治和奴役的矛盾的一个变种。 
  卖淫契约使男人得以在一定时间内把自己建构为公民主人,就像其他主人一样,他们也想获得对他们的地位的承认。 
  埃伦·麦克列奥德在伯明翰对嫖客和妓女进行了访问,她发现自己的发现与在英国和美国的调查是一致的,她写道:“几乎所有我采访过的男人都抱怨说他们所接触的妓女感情冷漠,惟利是图。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84页。 
  一个主人要求服务,并且他还要求这种服务由一个人、一个自我来提供,而不是仅仅是一件(无形的)财物。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谈到妻子的依附地位时说:“她们的主人从她们那里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实际的服务。 
  男人不光是需要女人的服从,他们还需要她们的感情。 
  除了冷酷到极点的男人之外,所有的男人都不想拥有一个强迫服从的奴隶,他们需要一个心甘情愿的人,不仅仅是一个奴隶,而是一个心爱的人。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41页。 
  雇主或丈夫可以比签订卖淫契约的人更容易得到忠实的服务和获得对他的统治的承认。 
  公民奴隶契约和就业以及婚姻契约确立的是长期的依附关系。 
  卖淫契约是短期的,嫖客并不涉及剥削劳动力的日常问题。 
  人们可以说,卖淫契约具有明确的履行期,不像就业契约一样是无限期的,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契约也不相同。 
  就业契约与卖淫契约之间还有另外一种不同。 
  例如,在“交换”中,妓女常常处于一种不利地位。 
  嫖客是直接使用妓女的身体,至于这种服务是否令人满意,这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 
  工会为工人的收入和工作条件讨价还价,他们的劳动有“质量管理”。 
  但妓女常常被男人拒绝付款,他们声称(谁能否认他们的主观评估?)他们的要求没有达到。 
  玛丽·道格拉斯让我注意到这一点,对此表示感谢。 
  就业契约的特点能够使统治权不仅公开和直接地得到承认,而且还以无数微妙的方式得到承认。 
  工人是男性,他们在确立依附关系的同时,又必须相互承认彼此的公民平等和博爱(否则社会契约就得不到维护)。 
  卖淫契约的短时并没有为微妙的东西留下余地;不过,也许也没有必要留下余地。 
  男女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有这种模糊性,当一个男人购买女人的身体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来使用时更是如此。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性行为”本身就是对男权的承认。 
  当女人的身体作为商品在资本主义市场公开出售时,原始契约的条款就不可能被人遗忘;男性性权法则公开得到肯定,男人作为女人的性主人的地位获得公众的承认——这就是卖淫的错误之所在。 
  卖淫契约与我所谈到的其他契约之间还有一点不同也值得注意。 
  我曾经指出过,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所采取的形式是用服从来换取保护。 
  公民奴隶和妻子得到终身的保护,家庭工资包括保护,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力使用的组织复杂性导致所提供的保护要超过工资。 
  但是卖淫契约的保护在哪里?鸨儿处于嫖客和妓女所签订的契约之外,就像国家不参与签约但监督和强制婚姻和就业契约的实施一样。 
  短期的卖淫契约不提供长期关系所能提供的保护。 
  在这一点上,卖淫契约是契约主义理想的反映。 
  个体作为所有者永远不会为遥远的将来打算;这样做就是使自己成为其他具有自我利益的个体的人质。 
  个体愿意同时进行交换,但是如果涉及人身权的使用,则交换是不可能的。 
  为使用一个女人的身体所付的金钱的交换与真实契约的履行一样近乎同时交换。 
  在马克思看来,卖淫是雇佣劳动的隐喻。 
  还有一个比喻更恰当也更可笑。 
  契约主义有关财产(服务)普遍买卖的观点就是一幅毫无顾忌的相互利用或普遍卖淫的图景。 
  女性主义者认为妓女是与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的工人,契约主义者也维护卖淫,这两种观点都以一种假设为基础:妇女是“个体”,具有对自己人身的完全所有权。 
  在与我有关的这三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判决中,妇女仍然不得立约出让对自己的性器官的所有权。 
  然而,正当我将要完成这一章的写作时,新泽西州的一名法官在前例有关M婴儿的案件中判决,妇女可以立约出让任何财产,出让自己的子宫,她们必须坚守这一契约。 
  所谓的代孕契约是新出现的,它是围绕妇女和契约的种种矛盾的一个生动写照。   
  卖淫错在哪里?(11)   
  代孕契约还表明现代男权制可能正在发生进一步的转变。 
  父权正以一种新的契约形式重新出现。 
  我已经强调过,我的观点所涉及的不是作为母亲的女人,但是所谓的“代孕”母亲与通常意义上的母亲没有什么关系。 
  只有把代孕权视为性契约的又一条款,视为男人获得和使用女人身体的一种新形式,人们才有可能理解代孕契约的政治意义。 
  一个“代孕”母亲立约要人工授精(通常精子属于一个丈夫,他的妻子不能怀孕),生孩子,然后把孩子交给他的生父。 
  作为使用她的服务的交换,“代孕者”获得一笔钱;这种服务当前的市价似乎是10000美元。 
  人工授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1799年,首例人工授精就获得成功——但是“代孕”母亲常常被人们与其他一些现象一起讨论,并被混为一谈,如试管授精,这种方法是新技术发展的结果。 
  参看斯托克(VStolcke):《旧价值、新技术:谁是父亲?》(Old Values,New Technologies:Who Is the Father?)(1987年3月呈交柏林科学院的研究会的报告),第6页。 
  (试管精子当前已经在资本主义市场出售;在美国,尽管这种技术的成功率还很低,但成交额每年大约在3000万~4000万美元之间。 
  )新技术还使其他“代孕”形式成为可能。 
  如,已婚夫妇的卵子和精子可以在试管相遇和生长,然后把胚胎移入一位“代孕者”的子宫。 
  在这种情况下,婴儿就是这对夫妻的后代,这种代孕契约与人工授精的契约有很大的不同。 
  虽然为了对父权和男权制做一点说明,我主要谈的是后者,但是技术的发展和试管代孕的出现就契约和女人身体的使用也提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一般问题。 
  在1987年中期,就代孕契约的合法性或地位还没有达成一致。 
  在美国,对M婴儿的案件——因为“代孕”母亲不愿意放弃婴儿,所以引起了一场有关契约的争论——的判决坚决地维护了这种契约的法律约束力(这个案件当前正向新泽西高等法院上诉)。 
  然而,早在这个事件之前,就已经有人成立了代孕公司,据媒体的报道,已经达成的契约大约有600个,至少有一位妇女曾经两次签订和履行契约。 
  这些代孕机构很赚钱;其中一个据说1986年的总收入达600000美元。 
  在澳大利亚,只有维多利亚洲已经就这个问题立法,禁止商业代孕行为,拒绝对任何非正式的协约实施法律强制权。 
  在英国,1985年的代孕协约有效地禁止了商业代孕行为。 
  第三方从代孕契约中获利是一种犯罪,根据子女过继法,给“代孕”母亲支付报酬或她收取报酬都是违法的。 
  任何商业代孕协约都是不合法的。 
  资料来自伯拉姆斯(DBrahams):《英国对商业代孕生育的紧急禁令》(The Hasty British Ban on mercial Surrogacy),载于1987年2月的《哈斯亭中心报告》,第16~19页。 
  在这一点上,旧的有关卖淫和合法卖淫的观点马上就冒了出来。 
  一个关于用金钱换取服务的契约难道不比婚姻或非正式代孕行为所涉及的妇女的处境更诚实吗?导致维多利亚洲立法的沃勒委员会的报告(它还考虑到了试管授精情况下的“代孕”母亲问题)建议,无论是商业的还是非商业的代孕都不应该成为试管计划的一部分。 
  试管授精所引起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思考委员会:《有关试管授精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的报告》(1984年8月),第417节。 
  但是,“代孕者”的服务作为一种礼物难道比用她的服务换取金钱更难以令人接受吗?英国的立法表明,事实就是这样。 
  然而,把代孕关系视为礼尚往来会引起这样的问题:这种服务是为谁提供的?代孕行为是一个女人为另一个女人提供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女人为了金钱而接受一个男人的精子以为他生一个孩子?人们常常把卖淫美化为一种社会工作,或者说,是一种治疗,同样,“代孕”母亲也被美化为是一种出于对不孕妇女的同情而在市场上提供的服务。 
  对代孕契约提出质疑,并不是要否认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对不孕妇女可能怀有同情,也不是要否认不孕使某些妇女感到不幸(虽然在当前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忘记甚至排除这种可能性:不孕妇女以及她们的丈夫可能接受了这种现实,过着满意的生活)。 
  就像在有关卖淫的那么多讨论的情况中一样,同情论假定任何“代孕”母亲的问题都是有关妇女的问题,是关于提供一种服务的问题。 
  男人参与代孕契约的特点以及这种服务的需求特点常常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上,人们常常把它与卖淫相比较。 
  著名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评论M婴儿案件时说:“契约应该遵守。 
  我同意,这是一个相当奇怪的契约。 
  你在出租你的身体。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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