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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猖獗的时期。
如在英国,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和迅速致富,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出现了在食品里掺杂黏土、茶叶里掺黄荆叶、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就投入市场等等。这些现象迫使英国政府采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用了约二十年的时间,才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得到控制。
又如法国是一个出名牌的国家,也是被假冒伪劣商品困扰至今的国家。目前法国有四个机构在从事打假工作,第一是行业协会,由名牌商品生产厂家建立,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与政府合作打假。第二是政府机构,即消费党争与反诈骗总署。第三是法国宪兵、警察机构,法律赋予他们打假的职能。第四是就法国海关,只要海关发现有疑问的商品就可以扣留,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处罚权。
什么是假冒?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的定义,英国、法国、德国下的定义也不尽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中,侧重是从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国际上有一个较能为人接受的定义,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产品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和用户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其产品,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的对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其他重要的特性。
世界贸易组织则表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比如与商品标识有关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保护。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产地命名,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厂名、厂址等。
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造假有暴利可图,比走私毒品和军火的利润高,且相对来讲风险小,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产业。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一九九零年到一九九五年,全球贸易额增长了百分之四十七,而同期假冒商品贸易额却增长了百分之一百五十。
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总体来说制假是低级无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而国际贸易间消除和减少贸易壁垒,也使假货有机可乘。
一九九二年的时候,国内政府就曾经组织了有关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联合打假斗争,而且成绩斐然,取得了不错的成功,并在一九九三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
但是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就很让人提不起精神来,关键问题还在于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和执法管理部门,为完成地方经济的原始积累,暗中支持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成为灰色经济的温床,当然,当地经济由此也会呈现一时的某种繁荣景象。
这种示范效应,则会激励其它地区纷纷仿效,在这种形势下,为官一任很难顾及依靠公平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
比如说广州市的一个区的经济支柱是以个体私营的电器的小生产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地的地方经济实质上就是灰色经济当地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为了GDP和政绩,借发展地方经济支柱为由行地方保护之实。当中央媒体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曝光之后,该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不仅公开发表文章歪曲事实,居然还组织造假者在该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招牌下举着右手合影,将照片四处刊发。
在其承诺书中,仍有相当部分的侵权和假冒他人商标权的内容,在当地政府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宣传的合法企业,居然是当地最大的造假企业,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业,居然第二天仍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该地的问题被曝光和查处后,仍有不少新的同类侵权企业在周边地区被核准注册,其嚣张的气焰简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虽然该地先后有两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因经济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当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等,并没有受到更广泛深入地追究。
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多数都有政府投资的背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给普通公务员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成为形式,再加上税收实行包税制,以现金交易为主,这些市场成为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商标侵权、洗黑钱、偷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乐园。
总而言之,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官员们与造假企业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已经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目前范氏投资集团旗下被仿冒的企业,已经不限于低压电器和火腿肠产品了,现在已经出现了各种其他电子产品,即便是PCFANS出品的个人电脑,也有了假货在市场上流行。
范无病对此感到有些忧心,虽然他并不担心企业会因此倒下,但是国内愈演愈烈的造假行为,着实是让他很不痛快,这样会造成一大批优秀企业被假货所打倒的。
就以山西的白酒行业为例,原本就是一个非常成熟稳定的行业,但是在外籍入晋人员开始采用工业酒精勾兑之后,整个市场秩序就全部乱套了,不但是已经成型的市场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也使得消费者对于晋酒的信心大幅度降低。
不说别人,因为几次假酒致人死亡的消息曝光之后,原本喜欢喝汾酒的范无病,此时都只能让山西分公司的员工亲自去酒厂里面提货,这样的酒才敢喝。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自然就更是面临这巨大的困惑了。
范无病考虑了一下,自己企业当中的高端产品,比较容易打假,通过开通声讯服务电话之后的方式,结合出售的商品自身所带有的防伪代码等,就可以很轻松地帮助消费者鉴别该商品的真伪,借助自己公司完善的消费和管理网络,公司的高端产品完全可以在销售当天之内就全部进入公司电脑数据库当中备案。
但是对于低端产品,这么做就不可行了,那会使得成本骤然上升,东西就没办法卖了。
像对于火腿肠这样的生产门槛儿低投入成本也低的简单食品类产品,就很难解决假冒伪劣的现象。
范无病也就这个问题跟自己的高管们讨论过这个问题,大家就一致认为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密集出现在市场上的原因,还是因为造假的犯罪成本非常低所导致的。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面规定了买到假货可以获得双倍赔款的条目,但是在具体实践当中,就不是那么容易了,消费者要证明一件商品是假货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是要比商品本身的价值高出很多的,基于这个原因,一般也很少有人在这个问题上较真儿,而是自认倒霉而已。
“我们得制造激光防伪标志!以及其他一些低成本高技术的防伪手段!”范无病对手下众人指示道。
既然难以使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那就只有求助于技术手段了。
第三百五十八章 职业打假者
虽然说以范无病现在的人脉关系,要压制那些假冒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官员们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这么做却有些不妥当。
所谓光棍不挡人财路,这么做固然是比较霸气一些,可是也容易得罪人,毕竟人家是依靠这个来积攒政绩的,你这边儿打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人家那边儿充当保护伞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两相比较,自然是自己的利益最重要了。
不管你有多大的靠山,只要是挡住了别人的上升渠道,就会遭人记恨。
范无病抽空儿跟总部那边儿联系了一下,说明了自己的指导原则,要他们尽快拿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伪手段来,并且要结合广告做出快速反应,向广大用户告知此事。
按道理,打假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内之事,企业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逼上梁山。企业除了要对付造假者之外,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职能部门周旋。不仅如此,国内企业的产品如果被假冒,最怕媒体曝光,因为一旦曝光很容易导致用户群体的流逝,另外高额的预算也难以保证打假的计划性和延续性,多数国内厂家认为自己暂时还没这个资本。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范无病等人在讨论过很久之后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国内的制假售假问题。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国内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
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因此,造假的犯罪成本很低,所以很多人才乐此不彼。
范无病将事情安排下去之后,没过多长时间,戴维斯就给他打过电话来,让他关注一下国内的一桩关于打假的新闻报道。
范无病翻了翻报纸,果然找到了戴维斯所说的那则打假新闻,一看却是个熟悉的人物,也就是那个以专业打假而闻名全国的王海。
年初的时候,王海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那时他正在函授班学习法律知识,就想看看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有用,所以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商场买了两个索尼耳机。
然后他拿着这个耳机去找消协,但是没有找到,于是就找到了质检部门,质检说他们不对个人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定,于是他又找到工商,工商说必须要质检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耳机是假货。这样来回跑了几趟也没有鉴定成功。于是他又去商场把剩下十个全买了,到工商局去要求工商局协助我退货。
商场主动把货退了,但是没有赔偿款,也不明说自己的商品到底是不是假货,只是把钱给了他了事。
后来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