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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样式说成是也存在于我们的表象之外,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感官的对象只能存在于经验之中;但是,把脱离经验或先于经验而本身自存的存在性加给感官的对象,这就等于把经验想成是实际上脱离经验或先于经验而存在。
如果我问世界在空间和时间上有多大,那么我的一切概念都说不出它是无限的,同样也都说不出它是有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包含在经验之中,因为无论是一个无限的。。。
空间或一个无限流逝的时间的经验也罢,或者是世界受一个空的空间或一个先在的空的时间所限制的经验也罢,都是不。。'奇+书+网'
可能的。这些都不过是一些理念。因此,世界的大小,无论是这样规定的或那样规定的,都在于世界本身,不依靠任何经验。然而这是同感性世界的概念相矛盾的。感性世界无非是现象的总和,它的存在和连结只发生在表象即经验里,因为感性世界不是自在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表象样式。由此可见,一个自存的感性世界的概念既然本身是自相矛盾的,那么有关它的大小的这一问题的解决,不管是试图做肯定的回答或者是做否定的回答,都永远是错误的。
这对于有关各个现象的区分问题的第二个互相冲突也一样。因为各个现象不过是一些表象,各部分仅仅存在于它们的表象上,从而存在于区分上,即存在于部分表现于其中的一个可能经验里,而且可能经验达到多远,区分也就达到多远。认为一个现象,比如说物体的现象,它本身在一切经验之先就已经包含了可能经验所能达到的一切部分,这就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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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给一个只能存在于经验以内的纯粹现象加上一个它自有的、先于经验的存在性,或者等于说,纯粹的表象先于它能够出现在表象力以内而存在。这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对这个被误解的问题的任何解决办法,无论我们认为自在的物体是由无限多的部分组成的也罢,或者由有限数目的单一的部分组成的也罢,都是自相矛盾的。
第五十三节
在第一类互相冲突(数学的互相冲突)里,前提上的错误在于把自相矛盾的东西(即把现象当做自在的东西)表现成为可以在一个概念里相容的东西。但是在第二类,即力学的互相冲突里,前提上的错误是把可以相容的东西表现成为矛盾的东西。这样一来,在第一种情况里,两种彼此相反的论断就都是错误的;反之,在第二种情况里,两种论断彼此之所以相反仅仅是由于误解,因而两种都可以是正确的。
数学的连结(在量的概念上)必然以被连结的东西的同质性为前提;然而力学的连结却决不要求这个前提。在对待有广延的东西的大小时,各个部分彼此之间以及部分同整体之间都必须是同质的;相反,在原因和结果的连结上当然也能找到同质性,不过它并不是必要的,因为因果性概念(一种东西通过因果性概念把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东西定立下来)
至少并不要求同质性。
假如把感性世界的对象当做自在之物,把上述自然界法则当做自在之物的法则,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同样,假如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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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学理念51
自由的主体也同其他对象一样表现为仅仅是现象,那么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自由的主体就会从同一对象,在同一意义上,同时既被肯定又被否定。但是,如果自然界的必然性仅仅指现象的自然界的必然性,自由仅仅指自在之物的自由,那么如果我们同时承认或容许两种因果性,也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尽管后一种因果性是很难理解,或不可能理解的。
在现象中,任何结果都是一个事件,或发生在时间里的一种东西;按照普遍的自然界法则,原因的因果规定性(原因的一种状态)一定先于结果而存在,并使结果按照一种不变法则随之发生。但是,因果规定性的原因同样也必定是正在出现或正在发生的一种东西;这个原因必定是已经开始行。。。。。。。
动了,否则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就不能设想出什么时间连续性。。
来,结果就会和原因的因果规定性一样是早已存在了的。因此,在现象与现象之间,规定行动的这种因果规定性也必定。。。
是已经发生了的,因而必定同自己的结果一样,是一个事件,而这个事件也必定有其原因,如此类推。由此可见,自然界的必然性是条件,这种条件规定行动着的原因。反之,如果。。
自由必须是现象的某些原因的一种性质,那么,对现象(即事件)来说,自由就一定是自发地(sponte)——换言之,用不着原因的因果性,即用不着任何别的理由来规定——把现象开始起来的一种能力。不过这样一来,原因,就它的因果。。
性来说,就一定不受它的状态的时间规定性的支配,也就是说,一定决不是现象,也就是说,一定被视为自在之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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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结果才被视为现象。
A。。
如果我们能够毫无矛盾地设想理智存在体对现象所施加的这样一种影响,而在感性世界里,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一切连结却都取决于自然界的必然性,只有对于本身并不是现象(虽然是现象的根据)
的那种原因可以加之以自由,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自然和自由加给同一个东西而不致有任何矛盾——不过要通过不同的关系来看,即一方面是作为现象来看,另一方面是作为自在之物来看。
我们在我们里边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同自己的主观的规定根据(即这种能力行动的自然界原因)相连结。就这一点来说,它是一个存在体的能力,属于现象。不仅如此,这种能力同时也与客观的根据(仅仅是理念)相连结,就这些客观根据之能够规定这个能力来说,这种连结就用应该这一。。
词来表示。这个能力叫做理性。而且,当我们仅仅依照客观。。
自由这一理念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A 。。。。。
间的关系上。
因此,我们不能把自由加在物质身上,来说明物质持续不断的行动,物质以这种行动充实自己的空间,即使这种行动是从内在原则产生的。同样,我们也找不到适于纯粹理智存在体的一个①自由概念,比如,适于上帝的自由概念,尽管就其行动是内在的而言。因为上帝的行动虽然不根据外部规定的原因,然而却规定在他的永恒的理性里边,也就是规定在他的神圣的本性里边。只有当某种。。。。
东西要通过一个行动开始时,从而结果要在时间连续中(亦即在感性世界中)发。。。。
生时(例如世界的开始)
,我们才可以提出是否原因的因果性本身也必定要有一个开始,或者是否原因用不着它的因果性本身开始就能产生一个结果这一问题来。
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一因果性概念是一个自然界的必然性概念;在第二种情况下,它是一个自由概念。读者们从这里可以看出,我把自由解释为自发地开始一个事件的能力,这样我就正好碰到了成为形而上学问题的概念。
① 德文埃德曼版和舒尔茨版是“einen”
(一个)
,施密特版是“Keinen”
(没有一个)。——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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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学理念71
规定的理性来观察一个存在体(人)时,它就不能被视为一个感性存在体,而是,所想到的这个性质是一个自在之物的性质,对于这个性质的可能性,我们一点都不能理解,也就是说,对于应该,即还没有发生的东西,怎么会规定它的活。。
动,并且能够成为行动的原因,而其结果是感性世界里的一个现象,我们一点都不能理解。
虽然如此,理性的因果性,对感性世界里的结果来说,必须是自由,就客观的根据(它们。。。。。
本身是理念)之被视为结果的规定者而言。因为,理性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根据主观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会根据任何时间条件,也不会根据用以规定这些条件的自然界法则,因为理性的根据是普遍地、按照原则地给行动以规则,不受时间或地点情况的影响。
我在这里所讲的不过是用来做为例子以帮助我们理解,并不一定是我们的问题里边的东西。我们的问题必须不是靠我们在现实世界里所见到的性质,而是完全从概念上去解决。
现在我可以毫无矛盾地说:理性的存在体的一切行动,由于它们是(发生在任何一种经验里边的)现象的原故,都受自然界的必然性支配;然而,同是这些行动,如果仅就有关理性的主体以及这个主体完全按照理性而行动的能力来说,它们是自由的。因为,对于自然界的必然性来说,所要求的是什么呢?不过是感性世界中的每一事件的可规定性,这种可规定性是按照不变法则的,也就是按照在现象中的因果关系的;而作为现象的基础的自在之物以及它的因果性,则仍然是不知道的。但是无论出于理性(即出于自由)的理性的存在体是感性世界中的各种结果的原因也罢,或者它不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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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根据来规定这些结果也罢,我都能说自然界法则是持久存。。。。。。。。。
在的。因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行动是按照公理做出。。
来的,行动的结果在现象中就永远符合某些不变法则;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行动并不是按照理性的原则做出来的,那么它就受感性的经验法则支配。在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按照不变法则来连结的。关于自然界的必然性,我们所要求的和知道的只限于此。不过在第一种情况下,理性是这些自然界法则的原因,因此它是自由的;在第二种情况下,结果仅按感性的自然界法则行事,因为理性对它并不施加影响,但是理性本身并不因此而受感性的支配(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它在这种情况下也仍然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并不妨碍现象的自然界法则,同时自然界法则也并不妨碍理性在实践使用上的自由,而这种使用是与作为规定之根据的自在之物相关联的。
这样一来就保住了实践的自由,也就是说,理性,按照客观规定的根据,有了其因果性的自由,同时,就作为现象的那些结果来说,也毫不妨碍自然界的必然性。
以上这些,对于解释我们以前关于先验的自由和它同自然界的必然性的可以相容(在同一主体上,但不在同一关系上)所说的话,也有帮助。因为,在这方面,一个存在体从客观的原因做成的任何一个行为,它的起始,就其规定的根据来说,都永远是一个第一起始,虽然这同一的行动在现象的系列中不过是一。。。。
个从属的起始,而在这之前,必须先有一个原因的情态来规。。。。。
定它,而这个原因的情态本身同样也被一个直接在它之前的原因所规定;